提出
計畫行為理論是由Icek Ajzen(1988,1991)提出的。是Ajzen和Fishbein(1975,1980)共同提出的理性行為理論(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的繼承者, 因為Ajzen研究發現,人的行為並不是百分百地出於自願,而是處在控制之下, 因此,他將TRA予以擴充,增加了一項對自我“行為控制認知”(Perceived Behavior Control)的新概念, 從而發展成為新的行為理論研究模式——計畫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
五要素
1、態度(Attitude)是指個人對該項行為所抱持的正面或負面的感覺,亦即指由個人對此特定行為的評價經過概念化之後所形成的態度,所以態度的組成成份經常被視為個人對此行為結果的顯著信念的函式。
2、主觀規範(Subjective Norm)是指個人對於是否採取某項特定行為所感受到的社會壓力,亦即在預測他人的行為時,那些對個人的行為決策具有影響力的個人或團體(salient individuals or groups)對於個人是否採取某項特定行為所發揮的影響作用大小。
3、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是指反映個人過去的經驗和預期的阻礙,當個人認為自己所掌握的資源與機會愈多、所預期的阻礙愈少,則對行為的知覺行為控制就愈強。而其影響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對行為意向具有動機上的含意;二是其亦能直接預測行為。
4、行為意向(Behavior Intention)是指個人對於採取某項特定行為的主觀機率的判定,它反映了個人對於某一項特定行為的採行意願。
5、行為(Behavior)是指個人實際採取行動的行為。
Ajzen認為所有可能影響行為的因素都是經由行為意向來間接影響行為的表現。而行為意向受到三項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一是源自於個人本身的「態度」,即對於採行某項特定行為所抱持的“態度”(Attitude);其二是源自於外在的“主觀規範”,即會影響個人採取某項特定行為的“主觀規範”(Subjective Norm);最後是源自於“知覺行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一般而言,個人對於某項行為的態度愈正向時,則個人的行為意向愈強;對於某項行為的主觀規範愈正向時,同樣個人的行為意向也會愈強;而當態度與主觀規範愈正向且知覺行為控制愈強的話,則個人的行為意向也會愈強。反觀理性行動理論的基本假設,Ajzen主張將個人對行為的意志控制力視為一個連續體,一端是完全在意志控制之下的行為,另一端則是完全不在意志控制之下的行為。而人類大部分的行為落於此兩個極端之間的某一點。因此,要預測不完全在意志控制之下的行為,有必要增加行為知覺控制這個變項。不過當個人對行為的控制愈接近最強的程度,或是控制問題並非個人所考量的因素時,則計畫行為理論的預測效果是與理性行為理論是相近的。
內涵
計畫行為理論有以下幾個主要觀點:
(1)非個人意志完全控制的行為不僅受行為意向的影響,還受執行行為的個人能力、機會以及資源等實際控制條件的制約,在實際控制條件充分的情況下,行為意向直接決定行為;
(2)準確的知覺行為控制反映了實際控制條件的狀況,因此它可作為實際控制條件的替代測量指標,直接預測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如下圖虛線所示),預測的準確性依賴於知覺行為控制的真實程度;
(3)行為態度、主觀規範和知覺行為控制是決定行為意向的3個主要變數,態度越積極、重要他人支持越大、知覺行為控制越強,行為意向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4)個體擁有大量有關行為的信念,但在特定的時間和環境下只有相當少量的行為信念能被獲取,這些可獲取的信念也叫突顯信念,它們是行為態度、主觀規範和知覺行為控制的認知與情緒基礎;
(5)個人以及社會文化等因素(如人格、智力、經驗、年齡、性別、文化背景等)通過影響行為信念間接影響行為態度、主觀規範和知覺行為控制,並最終影響行為意向和行為;
(6)行為態度、主觀規範和知覺行為控制從概念上可完全區分開來,但有時它們可能擁有共同的信念基礎,因此它們既彼此獨立,又兩兩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