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契約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契約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契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契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契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要件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契約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定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契約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1、訂約定金是要式契約,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的金錢是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係處理。
2、訂約定金是實踐契約,當事人須在買賣契約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契約方成立。定金契約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於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於或多於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