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衝突

解釋衝突,擁有法律解釋權的不同機關(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國家地方政權機關)對同一法律規範作出相互牴觸的解釋。相互牴觸的法律解釋往往無助於揭示法律規定的真正含義和內容,使人們在適用法律中無所適從。為防止解釋衝突,國家有關法律將法律解釋權歸屬於專門機關,並對這些專門機關的法律解釋許可權明確規定,避免對同一法律規範的解釋出自多門,互相牴觸。解釋衝突一旦出現,須以一定的方式加以解決,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彼此之間不應相互矛盾,如果兩院解釋有原則分歧,應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使解釋衝突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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