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點

見證點

見證點的運作程式和監督施工單位應在到達某個見證點之前的一定時間,例如24小時,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將到達該見證點準備施工的時間,請監理人員屆時現場進行見證和監督。

基本內容

見證點的運作程式和監督要求如下:

(1)施工單位應在到達某個見證點之前的一定時間,例如24小時,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將到達該見證點準備施工的時間,請監理人員屆時現場進行見證和監督。

(2)監理工程師收到通知後,應在“施工跟蹤檔案”上註明收到該通知的日期並簽字。

(3)監理人員應在約定的時間到現場見證。監理人員應對見證點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在見證表上作詳細記錄後簽字。

(4)如果監理人員在規定的時間未能到場見證,施工單位可以認為已獲監理工程師認可,有權進行該項施工。

(5)如果監理人員在此之前已到現場檢查,並將有關意見寫在“施工跟蹤檔案”上,則施工單位應寫明已採取的改進措施,或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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