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西藏自治區殘聯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和確認的將殘疾人自身代表組織、社會福利團體和事業管理機構融為一體的殘疾人事業團體,承擔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履行“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開展各項業務和活動,直接為殘疾人服務。

簡介

1986年2月,成立西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是我區殘疾人事業起步的標誌。1996年9月自治區殘聯實現機構單列,內設業務處、辦公室。下轄自治區殘疾人康復中心和自治區殘疾人勞動技能學校兩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我區殘疾人事業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關懷和重視下,在中國殘聯的指導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進入了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時期。營造了更加有利於殘疾人生存、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社會環境,拓寬了工作領域,殘疾人業務工作全面開展,殘疾人狀況明顯好轉,已初步形成了組織、業務、政策法規體系。

主要職責

(一) 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二) 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三) 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四) 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扶貧、文化、體育科研、用品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和殘疾預防等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五) 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規、政策、規劃和計畫,對相關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六) 對地市殘疾人聯合會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提出建議或意見,做好領導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 承擔自治區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做好綜合、組織、協調和服務。

(八) 指導地(市)、縣(市)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管理各類殘疾人社團組織。

(九) 開展殘疾人事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 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中國殘聯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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