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就業創業惠民十條措施

補貼社會保險:創業者創辦企業,並帶動3名以上我區戶籍人員就業的,可按所辦企業應為投資者本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者興辦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吸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創業者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 獎勵創業資金: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辦業,並帶動3名以上我區戶籍人員穩定就業一年以上,按時發放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創業獎勵。

落實稅收減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除限制行業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按每戶每年1萬元為限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和個人所得稅。
減免經營場地租金:各級政府在新建擴建經營場地時,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合夥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的場地(攤位),按35%的比例予以統籌安排,凡是政府投資建設的場地(攤位)在3年內免收場地租金。
強化擔保貸款:對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勞動者,均可憑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創業計畫書等材料,按規定程式向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創業人員,貸款額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補貼社會保險:創業者創辦企業,並帶動3名以上我區戶籍人員就業的,可按所辦企業應為投資者本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者興辦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吸納持《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可按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創業者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
獎勵創業資金:對創業者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辦業,並帶動3名以上我區戶籍人員穩定就業一年以上,按時發放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創業獎勵。
提供創業見習期:對擬進行創業的人員提供3-6個月的見習服務,使擬創業人員通過創業見習了解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經驗,提高創業能力。見習期間,見習基地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見習人員的創業見習生活補貼。
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就業,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含1年)期限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一定的崗位補貼。
鼓勵支持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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