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位介紹
高祖未稱帝時,雜用六國舊制對有功將士封爵,名目不一。漢朝建立之後,沿用秦二十等爵。按《漢書·百官公卿表》:“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自一級至四級都是士卒。自五級至九級位比大夫,都是軍吏,平民之爵不得過公乘,超過的要回授給同族的人。自十級左庶長至十八級大庶長,位比九卿,都是軍將。十九級、二十級均為列侯。
自一級至四級都是士卒。自五級至九級位比大夫,都是軍吏,吏民之爵不得過公乘。自十級左庶長至十八級大庶長,位比九卿,都是軍將。因其所將皆庶人更卒,故以庶更為名。十九級、二十級均為列侯,關內侯秦名倫侯,徹侯金印紫綬,後因避武帝劉徹諱,改名通侯。
賜爵
西漢賜爵較秦為寬,凡國家有喜慶之事,均施恩賜爵。如高帝二年,令民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漢惠帝即位,賜民爵一級。凡官至中郎、郎中做滿六年的,加爵三級,做滿四年的加爵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宦官尚食賜爵如郎中。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做滿五年者加二級;漢文帝元年立皇太子,賜民爵一級;漢景帝三年,立皇子為王,賜民爵一級;景帝後三年,皇太子加冠,賜民爵一級;景帝改元,赦天下,賜民爵一級;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行幸雍,祠五疇,賜民爵一級;宣帝本始元年,鳳凰集膠東、千乘,分別賜予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爵級自左更至五大夫)並賜天下民爵一級、孝者二級;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尊孝武廟為世宗廟,巡狩所幸之郡國,皆立廟,賜民爵一級;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匈奴來朝,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等等,總觀西漢一代賜爵達二十次,僅宣帝一朝就達十餘次,可見西漢賜爵範圍之廣、次數之多了。由於賜爵太濫,反不為人所重視。
鬻爵
由於國家財政虧空,開支困難,西漢政府便令民入粟。納錢或輸奴婢以買爵。例如漢惠帝元年,規定民若有罪,可以交納相當於三十級爵的價錢,以免死罪。《漢書·食貨志》記載晁錯對漢文帝勸說:
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復一人耳。
文帝從錯之言,民入粟六百石者,加上造之爵,輸粟四千石者可以為五大夫,萬二千石者為大庶長。爵級高低以納粟多寡為差。景帝時,因上郡以西旱災,又再修改賣爵令,減價賣爵以招民納粟。漢成帝鴻嘉三年(前18年),令吏民入粟買爵以助國家賑贍,價每級千錢。入粟值百萬以上的,付其值,加錫爵第十四級右更,若欲為吏者,補三百石吏。為吏入粟者,升遷二等。入粟值在三十萬以上者,加錫爵五大夫,原來巳是官吏者,升遷二等,民補郎官。
鬻爵固然可以解決財政上的暫時困難,但因爵與軍功分離,入粟可以買爵,得爵可以為吏,賣爵之風盛行,價格自然低落。武帝時,因連年征戰,無錢可以賞功,於是重定新爵,名曰武功爵,高價出賣。《漢書·食貨志》臣瓚注引《茂陵中書》說:
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衛,三級曰良造,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鋒,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衛。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
每級標價據《食貨志》說:“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一金值萬錢,計三十億錢),凡是買武功爵者,試補吏,得以優先任命,若買七級千夫爵者如同舊爵五大夫,得以免除徭役,若犯罪可減二等量刑。軍功爵最高只能買到第八級樂卿。
人民之所以要入粟買爵,是因為拜爵可以享受如下特殊待遇:
第一,可以食封邑或免除賦稅徭役。《漢書·高帝紀》載,漢五年(前202年)高帝即皇帝位,大赦天下,下詔曰: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
所謂“復其身及戶,勿事”,就是免除其身家的賦稅和徭役。但是這個規定並未能全部實現,所以又下詔曰: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其多高爵,吾數召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
這說明七大夫公乘以上的爵位皆可以得到田宅和相應的待遇。
第二,對有爵者,還有減刑的規定。惠帝即位,詔令五大夫以上應當械繫以防逃走,但不送監獄,僅置於吏所。上造以上當處刑的,皆減刑。凡應為城旦(築城勞役)的,和罰作舂米勞役的,可改為在宗廟為鬼薪(拾薪)和白粲(擇米)。
第三,凡試用為吏者,可以優先任命為官吏。公乘以上可以戴劉氏冠。
因此武帝時,民多買爵至五大夫、千夫,以避徭役。但因當時征戰頻繁,政府所能調發的士卒很少。於是乃命五大夫、千夫為吏,不願為吏者出馬。元朔六年(前123年)克匈奴,有爵的人想要賣爵的,已經無人肯買了。這是因為新爵和舊爵均已成為空銜,無實惠可得了。新頒布的武功爵到武帝之世,也就廢棄了。
秩祿
漢初因襲秦制,以石數為秩名。石,表示年俸若干石谷粟,每石為一百二十斤。秦漢官吏無品級,以若干石表示官級的大小。漢的秩祿可分為四大等級:(一)比二千石以上,(二)比六百石以上,(三)比二百石以上,(四)比二百石以下。三公萬石(谷月三百五十斛),不在秩級之內,比二千石以上有中二千石,中是滿的意思,月谷一百八十斛。每斛十斗,其重量為一石,即一百二十斤。斛是容量的表示,石是一斛的重量。所以石和斛常互用。所不同的是石稱秩級,而斛稱俸祿之數。其二千石者月谷一百五十斛,二千石者月谷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月谷百斛。比六百石以上有千石者月谷九十斛,比千石者月谷八十斛,六百石者,月谷七十斛。比六百石者,月谷六十斛。舊有八百石秩、比八百石秩,成帝陽朔二年(前23年)除去。比二百石以上有四百石者月谷五十斛,比四百石者月谷四十五斛,三百石者月谷四十斛,比三百石者月谷三十七斛,二百石者月谷三十斛,比二百石者月谷二十七斛。舊有五百石,陽朔二年除去。百石者月谷十六斛,不及百石者為斗食,月谷十一斛,佐吏月谷八斛。
西漢官俸雖以斛分秩級,但並不是發給糧食,所謂若干斛是一個虛數,其實是以錢代替穀祿的,而官吏之食糧則取諸公倉,故有廩食(國家供給口糧)太官之稱。
西漢的秩級隨官員政績的優劣和遷轉而不斷改變,如初任命為守官(即試用官),試用一年,不得領全俸。如黃霸守京兆尹,為二千石,一年轉為正式官吏,則改為中二千石。當他犯罪被貶為潁川太守時,秩降為八百石,而太守秩為二千石,後因政績第一,又增秩為中二千石。又如汲黯守南陽,秩二千石,因其為政清明,考績優異,增秩真二千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