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54號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 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於2002年6月12日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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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長王小青?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西寧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活動,保證城市道路完好,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設設施等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用地範圍內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活動。
第三條 西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實施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道路挖掘許可制度。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持規劃部門批准的檔案及相關設計檔案,經市、縣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城市道路挖掘許可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予書面通知。
第六條 因地下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進行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搶修,應及時通知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補辦相關手續。
第七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挖掘城市道路對其他公共設施和專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不得在冬期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經批准後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方可挖掘。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後5年內不得挖掘,大修後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實行挖掘申報制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挖掘計畫。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1個月發布公告。需敷設設施的單位,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城市道路建設單位辦理同步施工的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在開工7日前發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及設施的敷設,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挖掘方式、位置、面積和期限進行。
第十三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定公示牌。公示牌應載明挖掘人、挖掘起訖日期、挖掘範圍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經挖掘修復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同一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開挖。但由於特殊情況,需要再次開挖的,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溝槽實行統一回填,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應與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簽訂道路溝槽回填協定。城市道路挖掘及設施施工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挖掘道路溝槽回填及挖掘道路修復。
對緊急搶修工程道路修復,道路挖掘溝槽由道路挖掘人修復,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修復。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復,應嚴格按照國家市政道路有關施工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挖掘、修復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按照標準設定交通安全警示標誌,夜間必須設定警示燈,保證道路交通及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八條 凡未按規定辦理道路挖掘手續擅自開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挖掘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定公示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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