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設施、隔離護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檢測、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定、安全便民、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轄區和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交通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
第七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交通規劃。城市交通規劃的編制、會審與修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後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管理養護時,應當將交通安全設施同時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投資及維護費用列入城市基礎設施成本,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移動、破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同時恢復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設定廣告牌、宣傳欄、路標、路牌、指路標誌或張貼、懸掛宣傳標語、宣傳標識、宣傳旗幟;
(二)使用可能與交通標誌、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設定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設定其他產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體;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設定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隔離設施;
(五)在交通安全設施上涼曬衣被或其它雜物;
(六)其他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挖掘、拆除、遷移、遮擋、更改交通安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塗抹、破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三)其它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定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影響其功能。
城市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長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管理單位按規定進行修剪。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因交通事故損壞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按原物重置價賠償損失,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視其情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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