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
(一)改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經營性活動的;
(二)將國有劃撥土地或連同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的;
(三)以國有劃撥土地作為聯營條件進行經營的。
第五條西寧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轄區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規劃、房產)工商管理、價格、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進行經營、租賃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租賃契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積、四至界線;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編號;
(四)用途;
(五)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六)租賃期限;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不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補正。
第七條租賃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同時租賃;租賃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其使用範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第八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契約簽訂後15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土地租金繳納契約,繳納土地租金並辦理土地租賃備案後,方可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租賃。
出租人辦理土地租賃備案,應持下列檔案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
(二)單位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產權證明材料;
(五)租賃契約;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檔案資料。
第九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租賃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土地租賃備案。因特殊情況在15日內不能辦理土地租賃備案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5日。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憑《土地租金繳納契約》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出租人需要延長租賃的,應當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作出準許或不準許土地租賃備案。
出租人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原土地租賃備案期限屆滿後15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原土地租賃備案註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直接註銷原土地租賃備案。
第十一條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租給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備案規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
承租人確需改變祖賃土地用途或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和規劃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出租人將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應當依法繳納土地租金,土地租金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租金的徵收管理。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屬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轄區和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
第十四條土地租金按實際用地面積、用途基準地價(中值)的3%收繳,基準地價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土地租金按年計算,分年收取,土地使用權人應在每年的10月底前一次性繳納。
第十五條土地租金徵收機構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公開標準,憑證收費,並使用財政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土地出租或改變為經營性用途的行為終止,恢復原土地用途的,由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權人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停止繳納土地年租金。
第十七條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租賃備案手續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違法用地處理,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阻撓、妨礙徵收人員履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土地租金徵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財物為他人謀取私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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