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於鼓勵和吸引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政策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其經營範圍一般是指投資及投資管理諮詢。 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高新區創辦創業(風險)投資公司或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 鼓勵國內外機構在西安高新區創辦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在高新區管委會招商局辦理有關手續。

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於鼓勵和吸引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政策

為了吸引國內外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進一步完善高新區的投融資體系,促進技術與資本有效結合,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結合西安高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又稱風險投資,是指向科技型高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為其提供投資管理和諮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

本規定所稱科技型高成長性創業企業,一般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產品的研發、生產及相關服務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機構包括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其經營範圍一般是指投資及投資管理諮詢。

第二條 鼓勵國內外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高新區創辦創業(風險)投資公司或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

第三條 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實行註冊登記制。由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直接到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註冊登記,同時到高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備案。 鼓勵國內外機構在西安高新區創辦外商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在高新區管委會招商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鼓勵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創辦創業(風險)投資公司或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設立在高新區內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如其投資收入的50%以上來源於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由企業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六條 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按其投資額提取不超過3%的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投資性虧損。

第七條 創業(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第八條 鼓勵創業(風險)投資公司採取經營管理人員持股等激勵制度。

第九條 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併購、股權回購、上市等方式撤出變現。高新區管委會拓寬渠道,優先組織和推介創業投資利用國內外創業板證券市場撤出變現。

第十條 鼓勵在高新區建立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辦事處和與創業(風險)投資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辦事處,並為設立此類機構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 在西安高新區設立外資中介服務機構辦事處或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辦事處,直接在西安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註冊;內資創業投資(風險)機構辦事處在高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成立西安高新技術企業協會風險投資專業委員會,促進信息交流,推動同業合作。

第十三條 本政策的解釋權歸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