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2000-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高新區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創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為吸引和鼓勵留學人員來中國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和工作,加快留學人員創業園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西安高新區管委會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留學人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在國內已經取得本科(或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後,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3)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留學人員企業是指由留學人員作為主要發起人興辦的科技企業。
第四條留學人員來西安高新區創業、工作,要求取得西安市常住戶口的,憑本人護照和企業歸口管理部門的證明,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後,優先辦理落戶手續。
在西安落戶的留學人員,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不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五條高新區內留學人員的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按高新區住戶對待,優先安排。
第六條放寬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條件。留學人員可持外國護照或國外長期居留證直接註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首期出資額最低可以1萬美元起;憑中國護照或中國身份證直接註冊內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首期出資額最低可以3萬元人民幣起。
第七條高新區建立留學人員創業扶持基金,通過為優秀項目提供5-10萬元的無償啟動資金、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三種方式,解決留學人員創業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問題。
第八條在高新區創辦企業或工作的留學人員,其個人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幣(包括5000元)以內部分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高新區財政通過項目貸款貼息、科研項目補助等方式予以全額返還。
第九條在高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新辦的留學人員企業,租用辦公、研發場地,免交50平方米的場地房租三年。
第十條高新區建立留學人員公寓,為留學人員創業提供優惠租用住房。
第十一條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可依照《海關對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管理辦法》的規定購買個人自用免稅國產小轎車一輛。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在國外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在高新區創業和工作過程中,需要評定職稱時,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其在海外的經歷和學識水平予以評定相應的職稱。
第十三條在高新區創辦企業和工作的留學人員,願意在西安地區的大學、研究院所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聯繫單位。
第十四條西安留學人員創業園負責留學人員和留學人員企業的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安留學人員創業園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