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陝西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根據大氣雷電環境、地理地質條件等參數,對防護對象可能遭受雷擊的機率及雷擊後產生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為防雷工程設計提供依據的專業技術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長安區、臨潼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監、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民政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雷電災害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雷電災害基礎資料庫,編制雷電災害風險區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下列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在防雷裝置設計前,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和重點文物保護工程;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產、輸送、儲存工程;
(三)高度超過50米或者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者群體面積超過30萬平方米的建(構)築物;20層(不含20層)以上居住建築;
(四)大型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商場和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其他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由建設單位委託防雷減災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並簽訂服務協定。
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接受委託後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編制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
評估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氣象資料或者經過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十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概況;
(二)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方法;
(三)評估所用數據代表性、可靠性說明;
(四)建設工程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雷電環境分析;
(五)雷電災害風險性分析,極端雷擊事件出現機率;
(六)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措施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可以採取書面評審或者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
長安區、臨潼區及市轄縣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評審工作,由所在地區縣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經過專家評審後方可使用。經評審通過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二條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防雷設計審核時應當提供符合規定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作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依據。不能提供符合規定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防雷設計審核申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和評估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而拒不評估的,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並限期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在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