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興教寺塔保護管理辦法

西安市興教寺塔保護管理辦法
(2013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興教寺塔的保護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教寺塔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興教寺塔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興教寺塔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興教寺塔保護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確保興教寺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長安區人民政府負責興教寺塔的保護管理工作。
興教寺塔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興教寺塔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興教寺塔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興教寺塔保護工作。
第五條 長安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興教寺塔的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興教寺塔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職責。興教寺塔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興教寺塔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長安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在興教寺塔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長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興教寺塔保護狀況,以及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地質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加強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災害,並將監測情況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級相關部門、長安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環境治理,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定,保持興教寺塔及其附屬建築歷史風貌的統一性、完整性。
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進行任何危害興教寺塔安全、破壞景觀或者污染環境的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在興教寺塔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除保護、展示及必要的輔助設施外,不得設定其他設施。除因保護工作需要,不得在興教寺塔本體進行任何作業。
第十二條 承擔文物保護、展示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在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內輔助設施的位置、規模、形式、色彩等應當與興教寺塔相協調,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興教寺塔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在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時應當確保文物安全。
發生危及興教寺塔安全的突發事件時,興教寺塔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確需利用興教寺塔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興教寺塔管理機構的同意,並制定保護方案,辦理相關手續。興教寺塔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興教寺塔保護範圍內的文物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發現、出土的文物,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興教寺塔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