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西安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本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西安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上官吉慶

2017年9月12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有效發揮應急避難場所在應急避險中的作用,提高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減輕突發性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突發性事件,按照相關標準,經過規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設施和功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實行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室內公共場館(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場所,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定相應的標誌、標識和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

新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主體項目預算;改建、擴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提出預算。屬於政府投資的,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運行的演練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地震、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計生、教育、水務、體育、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

西鹹新區、開發區範圍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由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應急、地震、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民政、教育、水務、人防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區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九條 新建城市廣場、公園、學校等有效避險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背景和依據;

(二)編制原則、指導思想和目標;

(三)現狀分析與指標設計;

(四)總體布局與應急疏散分區;

(五)疏散通道規劃與指引標誌設定;

(六)應急設施配置與應急物資儲備;

(七)基本條件保障;

(八)建設計畫與投資估算;

(九)與相關規劃銜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況;

(二)類型與定位;

(三)抗震設防要求;

(四)功能設定與分區;

(五)應急供電、供水、污水處理、廁所、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廣播、通信、應急指揮等基本配套設施;

(六)疏散通道與指引標誌;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等級對應的功能設定和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涉及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應當就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設計方案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可以用作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場地、場所,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的需要,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所需設施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者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用作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防要求和相關設計規範。

第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經竣工驗收移交給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後,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市、區縣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進行備案。備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避難場所名稱;

(二)應急避難場所位置;

(三)應急避難場所面積及可容納人數;

(四)應急避難場所配套設施、設備;

(五)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區劃分平面圖;

(六)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責任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與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儲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民眾疏散所需物資,包括基本生活物資、基本醫療物資、疏散安置用具等。

應急避難場所物資儲備可以採用政府儲備、市場協定儲備及場所儲備等方式。

第十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與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一致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日常維護與管理主體。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資料庫,及時更新數據,並定期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送。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容量、區劃分平面圖等相關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應急、消防、民政、交通、水務、地震、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保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協助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單位進行場外標誌的安裝。

各級應急、教育、消防、民政、衛生計生、人防、地震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難、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村)委會進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建立本場所的硬體設施和組織體系、管理維護檔案等;

(二)在顯要位置設定場所疏散安置示意圖,示意圖應當包括設施位置、棚宿區區域、方向指示圖示、圖例等;

(三)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應急避難場所標誌牌、場所內道路指示標誌牌和場所設施指示標牌,並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準確;

(四)確保各個出入口暢通,封閉式應急避難場所要保證出入口可隨時開啟;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設施的管理,確保應急設施正常使用;

(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需對應急避難場所現有場地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向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備案;改建、擴建後造成應急避難場所原有設施缺損或者失效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四章 啟用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發生突發事件,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啟用決定,並發布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啟用情況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報告。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居民進行應急疏散。

第二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立疏散安置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管理民眾疏散安置工作。指揮部由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社區負責人、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民政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設定應急物資供應點,保障避難人員的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建立臨時醫療點,負責避難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三)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水務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水;

(五)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應急移動廁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設施,並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六)供電單位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

(七)通信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通信。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疏散安置指揮部設立志願者服務站,組織和動員志願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應急工作結束後,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的總結、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以及善後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場所設施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入應急避難場所檔案。

應急避難場所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

(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分工;

(三)設施配置;

(四)應急物資儲備;

(五)資金保障與使用;

(六)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

(二)未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保障職責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的;

(二)不執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維護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保障職責的;

(五)改建、擴建後造成應急避難場所原有設施缺損或者失效未恢復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擾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秩序的;

(二)盜竊、損毀應急避難場所標誌、標識或者設施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侵占、挪用應急避難場所場地和設施的;

(五)妨礙應急避難場所功能發揮並拒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推動應急避難場所規範化發展,提高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能力,減輕地震等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突發性事件,按照相關標準,經過規劃、建設,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設施和功能,可供居民緊急疏散、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管理原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實行政府領導、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因地制宜、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工作。

開發區範圍內的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六條【投資建設】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室內公共的場(館、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場所,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定相應的標誌、標識和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

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社會參與】鼓勵單位、個人以及社會資本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八條【部門職責】規劃、發改、財政、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公安、水務、民政、教育、衛計、體育、地震、人防、市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制訂避難場所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運行的演練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規劃編制】各級規劃部門會同應急、地震、發改、教育、國土資源、建設、市政、人防、民政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區域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當地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第十條【規劃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新建公園、廣場、學校等有效避險面積在2000㎡以上的,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十一條【規劃內容】單體應急避難場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背景和依據;

(二)編制原則、指導思想和目標;

(三)現狀分析與指標設計;

(四)總體布局與應急疏散分區;

(五)疏散通道規劃與指引標誌設定;

(六)應急設施配置與應急物資儲備;

(七)基本條件保障;

(八)建設計畫與投資估算;

(九)與相關規劃銜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方案內容】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況;

(二)類型與定位;

(三)抗震設防要求;

(四)功能設定與分區;

(五)應急供電、供水、排污、廁所、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廣播、通信、指揮管理等基本配套設施;

(六)疏散通道與指引標誌;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等級對應的功能設定和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配套設施建設】對可以用作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場地、場所,其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的需要,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用作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工程,必須依法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其抗震設計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抗震設計規範。

第十五條【建設方案審查】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建築工程設計方案時,涉及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應當就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設計方案徵求同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經費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與維護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需保障。

第十七條【產權或管理單位職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建立本場所的硬體設施和組織體系、管理維護檔案等;

(二)在顯要位置設定場所疏散安置示意圖,示意圖應包括設施位置、棚宿區區域、方向指示圖示、圖例等;

(三)應急避難場所標誌牌、場所內道路指示標誌牌和場所設施指示標牌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應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準確;

(四)確保各個出入口暢通,封閉式應急避難場所要保證出入口可隨時開啟;

(五)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應急設施的管理,確保應急設施正常使用;

(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物資儲備】應急避難場所應儲備與本應急避難場所規模相適應的民眾疏散所需物資,包括基本生活物資、基本醫療物資、疏散安置用具等。

應急避難場所物資儲備應採用政府儲備、市場協定儲備及場所儲備等方式。

第十九條【爭議解決】應急避難場所內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與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不一致的,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日常維護與管理主體。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門予以確定。

第二十條【場所資料庫建設】區、縣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資料庫,及時更新數據,並定期向市地震主管部門上報。

市地震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更新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容量、疏散路線等相關信息,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部門職責】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的應急、地震、消防、民政、交通、供電、水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保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協助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單位進行場外標誌的安裝。

各級應急、地震、教育、消防、民政、衛計、人防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難、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村)委會進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場所改擴建】需對應急避難場所現有場地進行改、擴建的,必須提前到轄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改、擴建後造成應急避難場所原有設施缺損或失效的,必須進行恢復,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啟用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場所啟用】發生突發事件後,需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啟用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將啟用情況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居民進行應急疏散。

第二十四條【應急指揮部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應設立由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社區負責人、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應急避難場所疏散安置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管理民眾疏散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場所運行程式】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民政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設定應急物資供應點,保障避難人員的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衛計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建立臨時醫療點,負責避難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三)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

(四)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水;

(五)供電單位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

(六)通信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通信;

(七)市政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應急移動廁所和垃圾收集、排污設施,並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八)其他部門和有關單位做好相應工作。

第二十六條【志願者服務】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避難場所疏散安置指揮部設立志願者服務站,組織和動員志願者參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備維護】應急工作結束後,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的總結、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以及善後工作。

第二十八條【場所監督檢查】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應急避難場所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每3個月至少開展一次場所設施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入應急避難場所檔案。

應急避難場所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與修訂;

(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分工;

(三)設施配置;

(四)應急物資儲備;

(五)資金保障與使用;

(六)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

(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部門責任】 違反本辦法,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的;

(二)未履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監管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的保障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單位責任】 違反本辦法,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相應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的;

(二)不執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維護職責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後保障職責的;

(五)因管理不當,致使應急避難場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改、擴建後造成應急避難場所原有設施缺損或失效未恢復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個人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一)擾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秩序的;

(二)損毀應急避難場所標誌、標識或者設施的;

(三)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侵占、挪用應急避難場所場地和設施的;

(五)在應急避難場所做其他有礙應急避難場所功能發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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