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2、按照國家和省的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制定全區統計規劃、基本統計制度。統計調查計畫,知道全區統計工作。3、按照國家、省建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的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領導、協調三辦、區直各企事業及全區各部門統計工作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統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報表工作。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區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組織、協調全區城市、農村社會經濟的各項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5、組織實施全區農業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和其他野、娛樂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6、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資源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的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7、蒐集、整理、提供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審定、管理、分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8、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建立和維護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全區的統計資料庫。9、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系統幹部轉業理論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轉業資格考試工作。10、組織、指導全區統計基層組織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網路,不斷推進統計工作標準化、規範化。11、按照省、市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協助開展經濟效益,政府工作量質化等經濟和社會目標考核。12、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1、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2、按照國家和省的統計法律、法規和規劃,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制定全區統計規劃、基本統計制度。統計調查計畫,知道全區統計工作。3、按照國家、省建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的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領導、協調三辦、區直各企事業及全區各部門統計工作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統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報表工作。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區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組織、協調全區城市、農村社會經濟的各項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5、組織實施全區農業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居民服務和其他野、娛樂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6、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資源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的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7、蒐集、整理、提供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審定、管理、分布全區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8、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建立和維護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全區的統計資料庫。9、組織指導全區統計系統幹部轉業理論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協調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轉業資格考試工作。10、組織、指導全區統計基層組織建設和統計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網路,不斷推進統計工作標準化、規範化。11、按照省、市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協助開展經濟效益,政府工作量質化等經濟和社會目標考核。12、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13、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