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校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第二章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三至四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具有碩士點的院系可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任期三至四年。分委員會主任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校學位辦公室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有關學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核各學位授權學科的培養方案;
(二)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四)審核擬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學科;
(五)作出撒銷不符合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和其它有關學位授予的問題;
(七)審核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八)研究審議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的其它有關事項;
(九)討論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第三章學位申請
第五條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與學位授予實行答辯申請和學位申請、審核制度。博士研究生至少在取得學籍三年、碩士研究生至少在取得學籍二年按規定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修完規定學分,且達到我校規定的學術成果要求(具體要求見學校相關檔案),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可申請相應的研究生學位。
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申請碩士學位: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申請博士學位:
1、掌握本門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六條在接到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與學位申請後,研究生院各職能科室和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核,就是否同意答辯及時回答研究生並書面通知相關院系組織論文評閱和答辯。
第四章學位論文選題原則
學位論文選題情況直接決定了學位論文的研究內容、研究深度和可能達到的結果,我校研究生應在進行廣泛的文獻閱讀的基礎上,在導師的指導下做好學位論文選題工作。
第七條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原則
結合導師的科研工作,選擇具有較為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的課題進行研究;
選題的難易程度適當,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學位論文並達到預期的結果;
論文題目應符合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
第八條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原則
選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的課題進行研究;
選題具有前沿性、創新性,在撰寫的學位論文中要有創新性成果;
論文題目應符合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
第五章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工作
第九條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實行開題論證、中期檢查制度,所有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確定後,撰寫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並進行開題論證。在論文研究期間接受論文中期檢查。
第十條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論證、中期檢查具體要求遵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論文研究與撰寫
第十一條學位論文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研究生與導師或與他人合作的論文,應指明哪一部分是獨立完成的。如果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研究系碩士階段工作的繼續和深入、碩士學位論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學位論文中引用,但不能作為博士階段的成果;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觀點必須正確,結論和建議對經濟建設有實用價值或在學術上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應有自己的新見解,論文的理論部分必須概念清楚,分析嚴謹,實驗部分的數據要真實可靠,有較好的重複性;
博士學位論文必須在科學和專門技術方面做出創新性成果(如發現有價值的新現象、新規律、提出新理論;設計、實驗技術的新創造、新突破;提出一定科學水平的新工藝方法,在生產中獲得重大經濟效益;創造性地運用現有知識理論,解決前人未解決的工程技術關鍵問題等)。要表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並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的、完整的學術論文。
第十三條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編寫要求和編寫格式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學位論文的評閱
第十四條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評閱工作由相關院(系)負責組織,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論文送審專家名單並具體組織學位論文的送審工作。
第十五條我校研究生學位評閱實行匿名評審制度。
第十六條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內學術上有一定造詣的專家。每份碩士學位論文應有二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務的專家評閱。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作者對本課題範圍內的國內外發展動向、重要文獻資料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和評述,論文寫作是否認真,態度是否科學嚴肅,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學位論文有無新的見解,論文的主要缺點和問題,需要整改之處、質詢研究生的問題,論文是否達到學位論文的要求,是否同意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等提出具體的意見。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時間為2周,各院(系)送審論文要保證評閱人的時間,保證評閱人學術自由。如果二位評閱人意見屬否定時,本次申請無效,不能舉行答辯,待論文修改後重新申請;如遇一位評閱人意見屬否定時,可另增聘一名評閱人,導師可提出一名評閱人迴避的名單,如果增聘評閱人的意見屬否定時,則本次申請無效,不能參加答辯,待論文修改之後重新申請。
第十七條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在相關學科領域內造詣較深的專家。每份博士學位論文應有至少五位與論文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評閱人中至少有二位是校外專家。
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評語,評語內容應包括:作者對本課題範圍內的國內外發展動向,重要文獻資料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和評述,論文寫作是否認真,態度是否科學嚴肅,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實用的價值,學位論文是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了創新性成果,是否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論文的主要缺點和問題,需要整改之處、質詢研究生的問題,論文是否達到學位論文要求,是否同意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等提出具體意見。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時間為三周,各院(系)送審論文要保證評閱人的時間,保證評閱人學術自由,在答辯前,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對博士生保密,並密封傳遞。
如果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有二位及二位以上評閱人意見屬否定時,如果本次申請無效,則不能舉行答辯,待論文修改後重新申請;如遇一位評閱人意見屬否定時,則可另增聘一名評閱人,導師可提出一名評閱人迴避名單,如果增聘評閱人的意見屬否定時,則本次申請無效,不能參加答辯,待論文修改後重新申請。
第八章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八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位副教授以上職稱人員組成,導師原則上不參加答辯委員會;若答辯委員會由三人組成時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秘書一名,小組成員由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准組成。
(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按下列程式進行:
(1)答辯委員會主任宣布答辯開始,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和秘書名單;
(2)研究生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3)答辯委員會成員、參加答辯會議人員提出問題,答辯委員會主任宣讀評閱人質詢提出的問題,研究生回答問題;
(4)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答辯委員會經過充分討論後寫出答辯委員會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5)主任向研究生宣布答辯決議,研究生致謝詞,主任宣布答辯結束。答辯過程中,秘書要做好記錄工作。答辯後三日內秘書將有關材料送研究生院。
(三)答辯委員會根據研究生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答辯情況,就是否同意答辯通過、是否同意畢業作出決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全體答辯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算通過,
決議由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字才能生效。
根據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
,就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推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全體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通過,由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字才能生效。
對於答辯委員會同意研究生答辯通過、同意畢業而不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情況,答辯委員會應就是否同意研究生在一年內完成論文修改,重新答辯一次(只能重新答辯一次)作出明確的決議。
第十九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教授或相當職稱人員組成,成員中必須有二名校外專家,導師原則上不參加答辯委員會;若答辯委員會由五人組成時,指導教師不參加論文答辯委員會。答辯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秘書一名協助主任工作,委員會成員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批准組成。
(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進行程式
(1)答辯委員會主任宣布答辯開始,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和秘書名單、答辯研究生名單;
(2)研究生報告論文主要內容;
(3)答辯委員會主任宣讀評閱人質詢研究生的問題,研究生回答問題;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人員提問,研究生回答問題;
(5)回答問題終止,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答辯委員會經過充分討論後寫出答辯委員會決議,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6)主任宣布決議,研究生致謝詞,主任宣布答辯結束。
(三)答辯委員會根據研究生課程學習及學位論文答辯情況,就是否同意答辯通過、是否同意畢業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經答辯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算通過,
決議由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字才能生效。
根據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
,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推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經答辯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通過,由答辯委員會成員簽字才能生效。
對於答辯委員會同意研究生答辯通過、同意畢業而不同意授予博士學位的情況,答辯委員會應就是否同意研究生在答辯二年內完成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只能重新答辯一次)作出明確決議。
博士生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也不同意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但論文已達碩士學位論文水平,而申請人又是同等學力入學者或由碩士生直接攻讀博士學位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者,答辯委員會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並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四)博士論文答辯的組織接待工作由相關院系負責,學位申請人不參與接待工作。
第九章學位評定
第二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召開2次學位評定工作會。
第二十一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做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推薦時,會議出席人數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為有效,應對申請人的論文答辯程式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學術道德違規、答辯委員會的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核,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為通過。審核合格者,由分委員會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建議授予博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審核不合格者,分委員會可做出明確決議:允許碩士生在一年內博士生二年內修改論文並重新申請答辯一次;或不建議授予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