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西南大學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幹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西南大學生活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二〇〇八年九月
條例條款
一 此條例適用於委員會副部長及以上幹部。
二 學生幹部要嚴以自律,尊敬領導師長,團結同學,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學生幹部必須配合園區領導工作,遇重大事情須及時匯報,不得隱瞞。
三 學生幹部應堅持務實高效的工作宗旨,樹立踏實肯乾的工作作風,權責明確;在工作中互相支持,積極配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任務。
四 按時出席各項活動。學校、園區重大活動需委員會幹部配合時,委員會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五 工作過程中,必須服從上級安排,不得消極對待,不得有牴觸情緒。
六 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幹部,在符合學校、園區各項獎學金評比要求的情況下給予優先考慮,符合相關條件者授予“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
七 “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評獎條件:
(一) 必須在委員會工作滿一學期;
(二) 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且具有創新精神。具體為:
1 委員會要求參加的各項會議、活動不得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及以上或不假不到的情況;
2 對安排的工作按時按量完成;
3 積極協助其他幹部工作;
4 對委員會提出具有創造性建議並被採納或積極策劃活動。
八 “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具體獎勵內容:
(一) 對申評合格者授予“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頒發證書;
(二) 在園區內通報表揚,並存檔備案,同時向學校及各院系推薦參加更高榮譽的評比;
(三) 在發放補助時給予適當獎勵。
九“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評獎時間及程式
(一) 評獎時間為每學年的最後一個月,遵循“申請——推薦——初審——複審”程式。
(二) 具體程式如下:
1 符合第七條條件,且有意參與評獎的幹部須按時向主席團遞交申請書並附上本學期工作業績介紹材料和所在部門負責人的推薦意見。
2 初審即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在例會上公布。如有同學對初審結果有異議可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覆核意見。覆核不合格者,不予評獎。
3 複審,將初審結果上報至西南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由主管老師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授予“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
十 此獎項由西南大學園區自律委員會主席團提名,並經西南大學學生工作部(處)統一評審。獎勵的範圍為委員會幹部總數的10%。
十一 處罰條例:對違反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章程及本條例,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經主席團討論決定給予紀律處分。具體情況如下:
(一) 處分的種類共分為警告、記過、撤銷職務、開除會籍四種。
(二) 對要求必須參加的活動、會議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及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記為缺席一次。三次以上缺席者給予開除處分。被批准請假且紀檢監督工作小組有備案者除外。
(三) 玩忽職守,不按時完成工作者,視其具體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 浪費及損壞委員會財物者,應照價賠償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未經主要負責人允許,私自使用委員會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 其他違紀違規情況由主席團討論後給予處分。
十二 處罰實施程式:
(一) 委員會幹部有權利和義務對出現第十一條任一情況者及時上報主席團。主席團對檢舉者絕對保密,並對舉報人給予相關獎勵。
(二) 主席團對上報和檢舉的幹部情況予以立案,並責成紀檢監督工作小組協調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調查。
(三) 經主席團調查核實後按第十一條規定提出處罰意見,並由部長聯席會議表決,做出最後處罰決定
(四) 所有調查結果對被調查者公開,被調查者若有異議須在公布結果後三天內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重新調查。如有重大過錯者,則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十三 本制度自製定之日起施行。
十四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自律委員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