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裝運期是賣方是否按契約履行了交貨義務及承運人責任期間的重要依據,關於買賣契約中對裝運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明確規定具體期限如某年某月或某日之前裝運。這種方式規定含義明確,便於賣方備貨,在大宗貨物交易中套用較廣。
規定收到信用證後若干天裝運這種規定方式有利於賣方及時、安全的收匯和結匯,為避免買方故意拖延開證時間以致裝運期無法確定,可在契約中增加一條限制買方開證時間的規定,爭取主動。
採用術語表示交貨期如立即裝運(immediateshipment)、儘快裝運(shipment?assoonaspossible)、即速裝運(promptshipment) 等,但由於這些術語多國解釋不一,容易引起爭議,甚至銀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況,一般不宜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