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執分離

裁執分離

“裁執分離”是指做出裁決的機關與執行的機關應該分離,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情況分析

比如,在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房屋強制拆遷,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除了行政強拆,改由行政機關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才能強拆,這樣改變了原來行政機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被控制的局面。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強制拆遷後,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強制拆遷。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正當程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法和套用

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共11條的司法解釋,即日起施行。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並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釋草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在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何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體現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有兩種情形: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允執行的裁定後,由政府組織實施。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覆協商後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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