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刑事案件中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審判階段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詳細解釋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被告人的稱呼只是訴訟程式發生的一種假定,被告是否確實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執,是否應追究民事責任,只有通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後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同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案件中的定位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抗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見米蘭達規則)。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訴訟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禦性權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濟性權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