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占領土內忠誠宣誓(oath of allegiance in occupiedterritory)戰爭或武裝衝突時,被占領地區平民居民通過宣誓形式表示向交戰某一方效忠的行為。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第45條規定:“禁止交戰一方強迫被占領區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但是,對占領當局是否可強迫被占領區平民居民向中立國宣誓效忠及被占領區平民居民自願向敵國宣誓效忠的法律後果,《公約》沒有規定。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對此內容也未作明文規定,但在第31條中重新強調了對被保護人不得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強迫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