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kangaroocourts,通常指黑社會分子犯了家法,一般會遭同黨審判、處罰,這一類非法法庭,叫做袋鼠法庭,也多指私設的公堂或非正規的法庭,多用於懲罰同夥者。在美國特別軍事法庭俗稱“袋鼠法庭”,通常指非法的或不按法律程式而成立的非正規法庭。

概述

袋鼠法庭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即非正規的法庭,也指私設公堂或不合法律規程和正常規範的審判,是西方法律術語,澳大利亞素有袋鼠之鄉的稱呼,因而這類訴訟與袋鼠扯上了關係,當然袋鼠法庭並不是為袋鼠而設立的司法機關。

類型特點

1、袋鼠法庭有兩個類型:一種是專門歪曲法律原則和公正精神的模擬法庭遊戲;另一種則是不負責任、沒有權威、根本不符合法律規範的法庭審判。
2、法官們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充滿了不可預料的變化,往往突然從一個事件迅速轉向另一個事件。
3、這樣的審判往往是速戰速決,可以與袋鼠非同尋常的跳躍能力媲美。
4、在美國特別軍事法庭俗稱“袋鼠法庭”,通常指非法的或不按法律程式而成立的非正規法庭。美國的特別軍事法庭一般根據美國的軍事司法規則由數名軍官組成,以審理一些屬於軍方管轄的案件。這些法庭典型的特點是會拋棄或不顧美國公民通常所享有的許多憲法權利,如對被審判的人拒絕給予告知對其予以指控的權利、與原告對質的權利、使用合法證據的權利、迅速審理的權利、人身保護令的權利以及自己選擇律師的權利等。

典型案例

非正規法庭非正規法庭
1、在關塔那摩囚犯的審理中,美國政府既不承認這些在押人犯的戰俘地位,但又設立特別軍事法庭對其進行審判,完全撇開現有正常的司法機制。這種任意的行政行為,自然引起了哪怕是本國的最高法院的疑惑、不滿與不認同。
2、2006年6月2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具有廣泛影響的裁決,宣布美國總統布希命令設立特別軍事法庭,用以審判關押在古巴關塔那摩美軍基地恐怖主義分子嫌犯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的國內法律和國際法。裁決同時給予布希政府一個選擇:它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規則,利用可以為被告提供更多程式保障的正規軍事法院審理這些案件。但如果要偏離這些規則,則必須再向國會尋求特定的授權。因此有法律專家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對於布希政府而言是個巨大的失敗,而在整個反恐鬥爭中則意味著“一個法律的勝利”。
3、2001年“9·11”事件後不久,布希政府以國會授權進行反恐戰爭為由,將許多現行法律程式和有關戰爭與國際人道法的條約規定置於不顧,下令在古巴關塔那摩美軍基地建立監獄和成立特別軍事法庭,並制定了一些自己的規則,以便審判塔利班和“基地”組織恐怖嫌疑分子。
4、阿富汗戰爭後,美國軍方將戰爭中俘獲的一些阿富汗塔利班戰士和“基地”組織成員關在一種特製的籠子裡運到關塔那摩監獄集中關押。在整個運送過程中,這些俘虜個個被蒙住頭臉,戴著鐐銬。對此,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提出了抗議,認為美國的這種做法太不人道,不但嚴重侵犯了人權,也進一步損害了美國的國際信譽和形象。

戰俘問題

1、實際上對於這些囚徒,美國政府一直堅持認為他們不是戰俘,而只能視為“非法的敵方戰鬥員”,因此他們不享有戰俘地位和待遇。例如美國總統布希早在2002年1月18日即宣布塔利班和“基地”組織俘虜是“被拘留者”,而不是戰俘,因而不能享有《日內瓦公約》的保護。另一方面由於關塔那摩美軍基地不在美國本土,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這些囚犯也不受美國法律的保護,也不能以正規的法律程式在美國法院受審,但美國保留以自己的方式對其進行審判的權力。因此決定設立特別軍事法庭審理這些囚犯。
2、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根據1949年4個《日內瓦公約》共同第3條的有關規定,衝突各方對於被捕獲的不實際參加戰事的人員,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裝部隊人員及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失去戰鬥力的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按照《日內瓦公約》的要求,戰俘應由正規軍事法庭審判,並且應按拘留國法律審判,審訊過程受到公約的制約,法官不能任意給戰俘定罪。此外《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三公約》)還對戰後戰俘的遣返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實際戰事停止後,政府應給予釋放並遣返,不得遲延。由此可見儘管當初美國選擇在關塔那摩關押塔利班和“基地”組織俘虜,就是以為關塔那摩屬於一種“三不管”地帶,免受美國法律的管轄,但依照《日內瓦公約》的規定,美國不能一直將這些俘虜關押在關塔那摩,而應儘快將這些戰俘遣返回國,認為有罪的,也應在有正規組織的軍事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程式。
3、值得肯定的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對於布希總統下令成立特別軍事法庭行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確否認。一般認為除非有戰時必要,布希政府沒有權力採取這種“非同尋常的措施”。儘管國會在“9·11”事件之後允許總統在“反恐戰爭”中使用武力,但該授權並不是一張可以任由總統填寫的空白支票。因此,總統藉此授權而設立特別軍事法庭的做法屬於越權行為。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被告人在特別軍事法庭受到的法律保護比在正常法院要少得多,其許多基本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因此這也違反《日內瓦公約》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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