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鄂爾多斯市交通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袁志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5年1月19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1月20日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對其刑事拘留。 同年2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袁志剛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對其執行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5月,袁志剛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網站訊息,袁志剛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3月14日,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以興檢公刑訴[201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志剛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興安盟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志剛利用其擔任鄂爾多斯市交通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被告人袁志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與收入明顯不符,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6年7月12日,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袁志剛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袁志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2400餘萬元,構成受賄罪;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8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志剛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