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衡陽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現有在職幹警117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監察室、辦公室、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隊等13個內設機構和集兵、長樂、金蘭、洪市、渣江、界牌、金溪7個人民法庭。每年審結、執行各類案件2000餘件。 近年來,衡陽縣法院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法官隊伍形象在全省2008年公眾測評中排名靠前,其中法官公眾形象、公正廉潔、辦事效率、服務態度四項得分排全市第一,先後被衡陽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授予“二星級文明單位”、“人民滿意的政法基層單位”、“服務民企先進單位”和“爭創一流”競賽活動優秀法院等榮譽稱號。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外事聯絡和建立本院機關網頁等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司法協助事項和《人民法院報》衡陽記者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研究室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巨觀調查研究、信息綜合,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編纂審判業務資料;承辦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編輯發行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三)政治部
其主要職責是: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及市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指導審判長選任、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賠償委員會委員的任免呈報工作;主管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組織人事工作。政治部主任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副職兼任或專任。政治部下設組織幹部科、宣傳教育科和老乾科。機關黨委與政治部合署辦公,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四)紀檢組(監察室)
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協助院長領導全市法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違法違紀問題;查處和督促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幹警的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紀檢組與監察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五)行政裝備處
其主要職責是: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調撥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有資產、財務、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全院車隊的日常管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六)立案一庭
其主要職責是:1、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2、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及不予受理、指定管轄案件;3、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七)立案二庭
其主要職責是:1、專門負責有關審判、執行案件的涉訴信訪工作。2、對本院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業務庭處理;3、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八)審判管理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1、協助院長完成法定審判監督的職責,完成院長交辦的事項;2、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負責對本院各審判部門已審結生效的案件進行逐案評查;負責對本院執行局已執結的案件進行逐案評查;提出消除差錯案件的管理對策和對錯案追究的建議,並進行通報;3、負責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質量進行評查;提出消除差錯案件的管理對策和對錯案追究建議,並按院長實施審判監督的要求進行通報;4、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九)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一庭職能:負責審理《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以及相關業務指導工作。
(十)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理《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僑、涉邪教犯罪和相關業務指導工作。
(十一)民事審判第一庭
其主要職責是: 1、審理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自然人之間的侵權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案件,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不含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 3、審理使用特別程式的案件; 4、審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5、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二庭
其主要職責是:1、審理第一、二審國內自然人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不含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國內仲裁的案件; 3、審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4、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十三)民事審判第三庭
其主要職責是:1、審理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的第一、二審契約和侵權案件、房地產案件,審理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資企業”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等案件,審理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審理與內河航運有關的交通運輸案件; 2、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的契約案件; 3、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4、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十四)審判監督庭
其主要職責是: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及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抗訴案件(不含智慧財產權案件和行政申訴案件);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五)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行政審判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十六)執行裁判庭
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決定: 1、中止、終結執行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準予執行;2、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和收費異議;3、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4、罰款、扣留等人身強制措施;5、全市法院需要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的事項;6、當事人對優先受償或參與分配的處理提出的異議;7、執行違法確定;8、其它需要裁決的事項。(二)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三)辦理下級法院的請示和複議案件。(四)負責全市法院執行裁判方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五)協調處理法院之間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裁判工作的爭議。(六)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七)執行局
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2、執行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基層法院申請做出提級執行的案件;3、招待外地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4、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以及法院規定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5、監督、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局設局長(副處級)1名、副局長2名,其他科級領導職數2名。執行局下設2個職能部門: 1、執行工作庭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生效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的執行;負責執行依職權或依當事人或基層法院申請做出提級執行的案件;負責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執行及法律規定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 2、執行工作綜合辦公室負責全市法院執行實施工作法律適用、業務統計、業務培訓、業績考評及法制宣傳;負責起草執行實施工作規章制度及相關檔案;轉辦及答覆上級人民法院和同級黨委、人大、政協交、督辦執行案件、信函等。
(十八)司法警察支隊
其主要職責是:1、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銜呈報、警籍管理、預報事故等工作;2、負責警務督察,對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3、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4、負責送達法律文書;5、負責執行死刑;6、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事項;7、負責本院機關保衛、值勤工作;8、監督、指導和協調基層人民法院法警大隊的相關工作。司法警察支隊設支隊長1名、政委1名,副支隊長2名,其他科級領導職數3名。司法警察支隊下設3個職能部門: 1、警政科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籍管理、警銜呈報、警員晉銜培訓;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領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事、獎懲等工作。 2、警務督察科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技能培訓、考核;負責警用裝備的管理;負責警務督察,對全市法院司法警察違反警容風紀及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負責法律文書的送達;負責協調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執行任務時警力調動。 3、直屬大隊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和拘留;負責對進入審判區人員的安全檢查;負責安排日常出警;參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全市基層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的執行,處置強制執行中暴力抗法行為;負責執行死刑;負責維護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治安秩序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九)司法技術管理處
其主要職責是: 1、為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2、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3、負責死刑執行中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等工作;4、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監督和指導;5、負責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調研及技術培訓工作;6、負責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7、負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現場勘驗、照相、繪圖等工作;8、協助、配合辦案法官對相關專門性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諮詢會或組織跨學科的專家進行鑑定。
(二十)信息網路管理處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法院審判網路管理,擬定網路管理髮展規劃,建設與維護法院住處區域網路和廣域網路;負責全市法院辦公與庭審自動化、通信、傳輸網路的建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法院系統會議,網路教學的運作、維護等工作;擬定有關網路管理制度,指導基層法院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