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盛喜

衡陽市糧食局原局長
1971.12—1972.06 衡陽縣幹校學員;
1972.06—1973.06 衡陽縣呆英嶺團委書記;
1973.08—1977.01 衡陽縣團委會幹事;
1977.01—1977.11 衡陽縣委駐三湖工作組組長;
1977.11—1980.12 衡陽縣隆興、上峰公社黨委書記;
1980.12—1984.01 衡陽縣金溪區委副書記、區長;
1984.01—1987.07 衡陽縣金溪區委書記(1985.09-1987.07 湘潭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大專班學員);
1987.07—1987.12 衡陽縣政府辦副主任;
1987.12—1990.04 衡陽縣糧食局局長;
1990.04—1992.11 衡陽縣社教辦第一副主任;
1992.02—1992.11 衡陽縣委宣傳部部長;
1992.11—1995.10 衡陽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5.10—2000.11 衡陽縣委副書記(1995.09-1997.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本科班學員);
2000.11—2001.11 衡陽市糧食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2001.11—2009 衡陽市糧食局局長、黨委書記。
瀟湘晨報2009年7月17日訊 日前,經省紀委批准,衡陽市紀委對涉嫌嚴重違紀的市糧食局局長、黨委書記范盛喜予以立案調查,並實施“兩規”。
2010年5月6日,衡陽市糧食局原局長范盛喜因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5月18日,抗訴期限已過,范盛喜沒有抗訴。被告人范盛喜於2001年11月至案發前在擔任衡陽市糧食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市糧食局及其下屬企業處置陳糧、工程建設、企業改革、資產處置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9人14次賄賂,總計人民幣843374元。另在2007年9月,范盛喜利用擔任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企業將100萬元公款挪歸他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判決:被告人范盛喜犯受賄罪、犯挪用公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力一年,沒收財產七萬元;追繳贓款843374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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