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解決城區房屋產權辦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

(二)單位自管房遺留問題1、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008年7月1日前單位建成並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規劃報建、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現經規劃、建設部門認定的住房。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逾期不繳納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但不影響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和被拆遷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1、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正常經營的,工作小組通知其在30日內必須到市財政、地稅部門補交稅費,但不得將稅費轉嫁給購房人和被拆遷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衡陽市解決城區房屋產權辦證遺留問題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一日
衡陽市解決城區房屋產權辦證
遺留問題試行辦法
為了妥善處理好我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依據《物權法》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
以歷史的眼光看待遺留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嚴格審查,在認定和確權過程中,以建房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作為依據,予以確認。
(二)分清責任,分類處理
在處理遺留問題時,按照“理順職責,分清是非,劃分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分清政策法規不健全,職能部門管理不到位,建房人違規操作等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觀地進行分析研究和處理,做到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三)簡化程式,便民利民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應本著以人為本,確保民眾利益的指導思想,從維護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簡化程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四)嚴格要求,規範行為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及執行力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認真審查把關,切實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受理範圍
此次列入房屋權屬登記遺留問題的範圍分為三大類:
(一)房地產市場遺留問題
1、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008年7月1日前建成並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規劃報建、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現經規劃、建設部門認定的房屋。
2、因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註銷,資質被註銷而無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
3、因購房戶缺少格式的購房契約(但必須具備商品房預定書等其它形式的產權來源證明)、房屋銷售不動產發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單等資料而無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單位自管房遺留問題
1、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008年7月1日前單位建成並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規劃報建、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現經規劃、建設部門認定的住房。
2、單位破產、改制後,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給職工個人,需辦理100%產權的房屋。
3、行政、事業單位及廠礦企業利用自有土地為職工建住房,已建成並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規劃報建、變更土地性質、建設施工等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現經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認定的房屋。
(三)其它遺留問題
單位房改房出售給職工個人後,職工對原有住房進行改擴建,原未經規劃、建設部門許可,現經規劃、建設部門認定的房屋。
至2008年7月1日止,建築尚未竣工或一個建設項目分期實施尚有部分建築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遺留問題處理範圍。
三、受理條件
衡陽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2008年7月1日之前,符合下列條件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管房單位、建房者個人自通知之日起30天內提出申請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既未提出申請,又不為購房人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單個樓盤三分之二以上購房人提出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道路、公共景觀、市政設施、城市河道、不影響高壓走廊、消防通道等房屋的;
(四)房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無爭議的;
(五)符合建築質量安全要求,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性安全的房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進入司法訴訟和司法限制程式的房屋不在本次受理範圍。
四、辦理程式
屬於上述範圍房屋的登記發證,在處理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自管房單位、改制企業、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被拆遷人、合作建房戶、建房者個人,應主動到衡陽市城區房屋產權遺留問題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料。
作小組辦公室對提交的項目資料予以初審,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見。
(二)審查
1、工作小組辦公室作出受理意見後,召集工作人員依據現場勘查事實和項目資料及時進行審核,核實項目報建資料是否齊全、未補辦手續是否因政策性減免未到位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拖欠繳稅金和報建規費等情況。
(1)屬市委、市政府重點工程,按市委、市政府當時的項目批文、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檔案為依據;
(2)對於權屬來源清晰,界址明確,因開發、建設單位拖欠稅費或資質已註銷、法人離境或死亡,遺留的開發建設項目未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被拆遷人申請登記的房屋質量安全可以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出具證明檔案或由工作小組委託的具有房屋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房屋結構安全性鑑定報告》作為房屋安全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3)商品房出售後,因買賣雙方當事人未辦理商品房契約備案登記,售房人又將房屋出售或進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糾紛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導致購房人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由仲裁委裁決或法務部門依法處理後,由房屋登記機關依法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4)行政、事業單位及廠礦企業在原單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住房,雖用地、規劃手續不完善,但經規劃、建設部門認定不影響城市規劃建設,不需要拆除的房屋,憑規劃、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辦理;
(5)對已破產、改制的開發企業,原來的建設項目,按《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改制企業辦理房屋處置權屬變更的通知》(衡政辦發〔2003〕29號)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6)因建設工程存在違法建設而不能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部門已作出處罰的房屋,憑處罰決定書辦理;
(7)其它問題
①同一棟住宅樓內個別住戶未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比照本棟樓內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辦證時提供的資料和程式予以辦理;
②原屬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現經依法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質量安全證明,報工作小組會審認定後,可以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③本意見中涉及到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涉及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負責;
④按本意見規定申請作遺留問題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應當登報公告30日,確認權屬無爭議;
⑤申請登記的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的,不適用本意見。
2、工作人員收集、整理資料後形成書面材料,提出初審意見。
3、工作小組辦公室召開辦公會,分析討論初審意見。
4、辦公會形成一致意見後,通知召開工作小組全體會議,進行會審。
5、工作小組全體會議通過,同意將申請的項目按遺留問題處理辦理產權的,報衡陽市城區房屋產權遺留問題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審定。
(三)處理
1、工作小組根據領導小組的批覆,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拆遷人、自管房單位、改制企業、合作建房戶、建房者個人在30日內主動到各相關職能部門補交規費,繳納各稅,並完善相關手續。
2、工作小組在書面函告上述企業、單位的同時,應書面函告相關部門在15日內依法對拖欠的稅費予以追繳。
3、工作小組對在30日內未交清稅費、完善手續的企業,以書面形式函告相關職能部門將存在遺留問題的企業和企業法人列入“黑名單”,在媒體上公示並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1)房地產開發企業
①市規劃部門停辦其新項目規劃用地手續,已取得規劃和施工許可的在建項目,應限令其停工整頓;
②市國土資源部門停辦其新項目國土審批辦理手續,限制其參與土地招拍掛;
③市發改委停辦其新項目立項手續,限制其進行新項目開發和建設;
④市建設部門停辦其新項目建設工程施工手續;
⑤市房產管理部門停辦其新建符合條件申請在建項目預售手續和在建工程抵押手續;停辦其已建成並批准預售的新、老項目預售和簽訂新的房屋買賣契約手續,契約登記備案手續;停辦其原開發建設項目符合辦證條件、現未出售的自管產一切手續;停辦其開發資質年審、變更等手續;
⑥市發改委和市財政部門限制其參加政府代建項目招投標。
(2)改制企業
市房產管理部門停辦其改制後的企業房產產權一切手續。
(3)營業執照、資質已註銷﹙吊銷﹚、破產、法人離境或死亡企業屬欠繳稅費的,由工作小組按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並通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對其企業和個人財產進行清理核實後予以查封、凍結直至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按法定順序予以清償。
4、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企業法人在遺留問題未處理到位前,一律不得取消“黑名單”,待遺留問題和欠繳稅費處理到位後,方可取消“黑名單”。
(四)產權辦理
1、工作小組應在給開發企業(單位)和各職能部門發出通知和函告30天后通知房產部門辦理有關產權登記;
2、房產部門根據工作小組通知的有關要求為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被拆遷人、合作建房戶、建房者個人辦理產權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3、將已辦結的項目,分類歸檔。包括資料檔案、函告簽收記錄、公告等內容。
五、房產登記稅費問題的處理和追繳
(一)企業(單位)原符合當時政策性規費減免條件未到位的,一律向工作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工作小組再按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二)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和被拆遷人按當時購房契約的房價和稅費政策向徵收部門繳納自身應繳的房地產登記有關稅費才能辦理產權登記,契稅不再繳納滯納金。
(三)市財政、地稅部門應在接到工作小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對拖欠稅費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按當時的稅費政策和標準,依法予以追繳;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逾期仍不繳納規費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逾期不繳納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但不影響商品房購房人、房改房購房人和被拆遷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1、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拆遷人正常經營的,工作小組通知其在30日內必須到市財政、地稅部門補交稅費,但不得將稅費轉嫁給購房人和被拆遷人。對逾期不繳納的:除由工作小組在媒體上予以公示曝光外,各行政職能部門按照 “辦理程式”第(三)條第三款分別處理。
2、原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已改制,所欠繳的稅費由改制後的公司負責補繳。
3、原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資質已註銷﹙吊銷﹚、破產、法人離境或死亡而無法繳納稅費的,由市財政、地稅部門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對其企業和個人財產進行清理核實後予以查封、凍結直至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按法定順序予以清償。
(四)對拖欠稅費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人,不得為其自有物業辦理房產證及權屬證明。
六、責任追究
(一)凡列入房屋產權遺留問題處理範圍、未妥善解決房屋權屬登記中遺留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法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負責人及拆遷人,自公告之日起,市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補交相關稅費,依法對其行政處罰到位,並將處理和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視其結果分別給予取消“黑名單”、降級直至吊銷或報請吊銷資質。
(二)在房屋權屬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稅費流失,影響遺留問題處理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自2008年7月1日之日起,凡出現新的違規建築造成商品房購房人、被拆遷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市市區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權屬登記遺留問題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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