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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的精神,根據“國小就近入學”,“中學相對集中”的原則,我區國小、國中的招生執行劃定服務區域和分配錄取的辦法組織學生入學。
第三條 招生錄取
1、國小: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周歲正常的適齡兒童應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個別地區因條件不具備,可以推遲到7周歲或提前到5歲半,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本服務區範圍內(含進城誤工人員子女)及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安排的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對年滿6周歲的有自理能力的殘疾兒童要求入學的,學校應提供方便。
2、國中:在市教育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劃定的服務區實行就近分配入學。
第四條 編班:國中、國小應按照隨機的原則編排平行班,不允許以任何理由編重點班或實驗班,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55人。
第五條 凡已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好報到、註冊手續後並填寫好學籍表(附屬檔案一)和學籍卡(附屬檔案二),同時取得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給的統一編制的學籍號後即取得學籍。學生入學一周后,學校應填寫全區統一式樣的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三),同時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生人數(含其他年級學生數)和各年級《異動學生名冊》(附屬檔案四)、《異動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五)、《學生花名冊》。
第六條 對已入學學生的學籍實行統一的管理模式,即國小實行“兩卡一冊”制管理。“兩卡”指“學生學籍卡”(代准考證)、“學生學籍卡存根”;“一冊”指“學生花名冊”。中學嚴格按照《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執行,嚴格管理。凡新入學的學生的學籍的審核工作必須在學生入學一月之內辦好。在辦理學籍審核時,需交“學生花名冊”和《學籍情況呈報表》(附屬檔案六),及新生基本情況磁碟(含學生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監護人姓名),國小還需交“學籍卡存根”。學生的學籍經審核合格後,學籍號方生效。學生必須在學籍所在校讀書嚴禁學校接收沒有本校學籍號的學生就讀。
第三章 學籍號的編制
第七條 學生的學籍號有如學生在校讀書的身份。學生的學籍號是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學生入學時給學生在校讀書的編號。它的編排原則上應根據學生入學註冊的先後順序進行統一編排。其編排方法為:
第八條 小學生的學籍號的編排採用九位數字編排。其九位數字代表的意義分別為:1-2位數為入學年號,3-4位數為區代號(04),5-6位數為學校代號(學校代號見附表一),7-9位數為學生序號。
第九條 國中生學籍號編排按市教育局《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我區區代碼為06,學校代號見附表二。
第四章 轉學
第十條 學生的轉學的理由是:或父母工作調動、或家庭住址發生異動、或監督人發生改變、或因某種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允許轉學。
第十一條 轉學手續審批的許可權。鄉鎮學區內小學生轉學的審批由鄉鎮學區代理審批,然後由學區統一於開學一月內執有關資料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審核。中學、區直國小、聯合中心校、廠礦子弟國小的審批權為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
第十二條 轉學手續辦理程式。①先由學生寫出申請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後出示有關證明交學校教導處;②填寫《轉學聯繫單》(附屬檔案),分別送轉入、轉出學校校長簽章;③學生家長或轉出學校執《轉學聯繫單》和有效證明的複印件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或鄉鎮學區辦理轉學審批手續(證明複印件由轉出學校保存);④執審批後的《轉學聯繫單》的“轉出學校存聯”到轉出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學證)。⑤執審批後的《轉學聯繫單》的“轉入學校存聯”到轉入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轉出學校該生的學籍號自行銷除,轉入學校需該生的學籍號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批給。
第十三條 學校接收學生由校長決定,基礎教育部門批給學籍號。教師不得拒收正常轉學的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情安排轉入插班的學生,亦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每學年定期限或不定期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督查,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同時在全區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 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復學的理由。學生因身心患某種疾病,確實不能堅持上學的可以申請休學,或因學生患有某種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當學生認為可以堅持學習時,可以申請復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復學。
第十六條 休學時限。休學可根據病情的輕重情況,可以是六個月、一年等。
第十七條 對學生的休學執行復學“擔保”制,確保學生順利復學。
第十八條 休學手續的辦理程式。①由休學學生向班主任寫出休學申請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到原就讀班班主任處辦理《休學申請表》(附屬檔案七);②將《休學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經校長簽字後,到教導處填寫《休學證明》(附屬檔案八);③由學校教導處於一周內執學生《休學申請表》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基礎教育股或鄉鎮學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 復學
第十九條 復學的理由。休學學生經一段時間的治療後,認為可以繼續學習時,可上原學校申請復學,學校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程式。①學生向學校寫出復學申請報告,學生家長簽署意見;②學生或學生家長執復學申請報告和醫院的康復證明經校長簽字後,到教導處辦理復學手續,教導處主任協同年級組長將學生安排到班就讀。
第二十一條 對復學的學生學校有責任安排教師對學生因休學而耽誤的知識進行義務補課,科任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校的安排。
第七章 留級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留級。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休學延期復學不能跟班外——需報告教育文化體育局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章 畢業或結業
第二十三條 畢業。取得學籍,有統一學籍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績達成畢業要求(含筆試、考查科目)或經補考及格者均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國中畢業證書(附屬檔案九)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編號,到區教育文化體育局蓋印,校長頒發;國小畢業證書(附屬檔案十)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統一印製、編號,區教育文化體育局蓋印,校長頒發。畢業證書的蓋印時間為每年的七月份。給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應舉行隆重的儀式,不能草率從事。
第二十三條 結業。學生學習期滿,各科或部分學科達不到畢業標準或經補考後仍達不到畢業標準的學生,可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結業、畢業證書的換髮。學生通過一年的自學認為達到了畢業標準時,可向原結業學校申請參加補考(當年的畢業會考)。學校應為學生參加補考(參加畢業會考的報名等)提供方便。補考合格後,學生可憑《結業證書》和補考成績單到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學 校 名 稱 | 代 號 |
蒸 湘 中 學 | 01 |
呆 鷹 嶺 鎮 中 學 | 02 |
雨 母 山 鄉 中 學 | 03 |
學生學籍、學習檔案資料樣式及目錄附後(略)
蒸湘區教育文化體育局
二ΟΟ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