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人員

一、本章主要介紹全國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人員數,主要包括各類衛生人員,按性別、年齡、學歷、職稱、科室分專業衛生人員數,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類別及執業範圍等。
二、本章數據來源於衛生資源統計年報和教育部《教育事業發展情況統計簡報》。
三、衛生人員總數不包括鄉村醫生和衛生員數字,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單獨統計。
四、統計口徑調整:
1、衛生人員:2002年起衛生人員數不再包括國境衛生檢疫所、高中等醫學院校、藥品檢驗所(室)和由各級計生委批准設立的計畫生育指導站(中心)四類機構人員數。2007年起,衛生人員包括返聘本單位半年以上人員,
2、2007年起,藥劑員和檢驗員等技能人員從衛生技術人員劃歸工勤技能人員中,2006年及以前工勤技能人員系工勤人員數。
3、2002年以前,按實際在崗人員統計醫生和護士數。2002年起按執業數統計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數,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數不包括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見習醫師;按註冊數統計註冊護士數,不包括護理員和護工。
五、本章涉及衛生機構的口徑變動和指標解釋與“衛生機構”章一致。
六、分科執業(助理)醫師的科室分類主要依據《診療科目》。中醫醫院和專科醫院人員的科室歸類原則如下:中醫醫院全部計入中醫科,中西醫結合醫院全部計入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院全部計入民族醫學科,婦幼保健院分別計入婦產科、兒科,兒童醫院計入兒科,傳染病院、麻風病院全部計入傳染科,療養院、康復醫院全部計入康復醫學科,腫瘤醫院全部計入腫瘤科,其他專科醫院計入相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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