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社合一

行社合一是國家銀行農村營業所與農村信用社合併成為一個機構,稱為行社合一。1977年11月,國務院頒發了 “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 “辦好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

197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又下文作了具體規定:“在一個公社已有銀行營業所,又有信用合作社的,所、社合為一個機構,實行統一領導,掛兩塊牌子,使用兩個印章,辦理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業務。只有信用合作社沒有營業所的,只掛信用合作社的牌子,使用信用合作社的印章,由信用合作社承辦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各項業務。以上兩種形式,同樣都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執行統一的金融政策,統一的計畫管理,統一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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