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契約法

行為契約法,是一種類似的用強化和懲罰相偶聯幫助個體管理行為的方法。

組成

行為契約(也稱偶聯契約)由達成協定的雙方來簽寫,其中一方或雙方統一在行為中採取一定程度的靶行為;同時還規定該行為出現(或沒有出現)時將執行的偶聯結果。
一般來說,一個行為契約有五個基本成分。
1.確定靶行為
在任何行為矯正介入時,契約中的靶行為都必須規定在客觀可操作的範圍內而不要推論。靶行為可以包括非期待行為的減少,或期待行為的增加,或兩者都有。
2.規定出如何測量靶行為
在寫契約的同時,求治者和契約管理者必須對測量靶行為的方法達成協定。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固定的行為產物,或由契約管理者或協定的雙方都能直接觀察的行為檔案。
3.確定必須執行該行為的時間
為了偶聯的實施,每項契約都必須規定給行為出現的時間範圍。
4.確定強化和懲罰的偶聯
契約管理者把正性或負性的強化,或正性或負性的懲罰與契約中規定的靶行為結合起來。
5.確定由誰來實施這項偶聯
確定靶行為出現或不出現之後,由誰來實施行為契約中規定的強化或懲罰。

類型

有兩種類型的行為契約:單方契約和雙方契約
1.單方契約
單方契約是求治者單方面尋求改變某一靶行為,與實施偶聯的契約管理者一起,安排強化或懲罰的偶聯。單方契約常用於個體想要增加期待性行為的情況下,如訓練、學習、好的習慣等。在單方契約中,契約管理中不能從契約偶聯中貪圖利益。
契約管理者必須按已寫好的偶聯實施,但在實際執行中,特別是在家人或朋友實施偶聯時會遇到困難。因此,對個體來說,最合適充當契約管理者的應該是一位與自己沒有私人關係但受過行為矯正訓練的人。如
2.雙方契約
雙方契約是由雙方簽寫的,每一方都想改變對方一種靶行為,因此,共同確定要改變的靶行為和將要實施的偶聯。
簽定雙方契約的人相互之間是有關係的,如配偶、同胞、朋友等。通常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某些行為感到不愉快,契約確定的行為改變,將使雙方都感到愉快。

作用機制

行為契約的行為後果是一種延遲的後果,因此行為契約並不是通過簡單的強化或懲罰過程導致行為改變,而是有其它的作用機制。
首先,如第十四章所述,行為契約是一種前提操縱。行為契約可以作為一種公眾制約形式,增加簽約人實施靶行為的可能。另外,契約管理者或參與者能夠提醒或暗示簽約人採取靶行為,或者對其靶行為提供強化或懲罰。
其次,契約影響靶行為是通過“規則—支配行為”。契約建立了一項規則,簽約人規定在以後的適當環境中把它作為一種提示或自我指令,督促自己採取靶行為。
最後,“規則—支配行為”還可以通過另一種途徑影響靶行為。當簽約人定下了這項規則後,就會產生一種負性的心理感受(焦慮)。那么,採取靶行為就能擺脫這種焦慮狀態。

套用

行為契約已經用於各種成人及兒童的靶行為。有些研究者用行為契約來幫助成人減肥,以及保持體重;還有人使用契約用於改善兒童、青少年及大學生的在校學習;行為契約還套用於夫妻治療,雙方契約由夫妻治療中衝突的雙方協定。
在使用行為契約時,成員必須商定契約中的組成,使大家都能接受這項契約。
在單方契約中,契約的監管者要與求助者商定他們能接受的靶行為程度、適宜的結果、契約的時間限制,並選擇一種偶聯。
在雙方契約中,商定一項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是很困難的,因為衝突矛盾中的雙方,都認為對方是錯的,而看不到自己的問題。所以,只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才能與衝突的雙方商定雙方契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