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腦

行政首腦是行政三分制(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中分離出來管理行政權方面的領導人。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避免像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行政首腦權利需要得到制衡。

概念定義

行政首腦是行政三分制(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中分離出來管理行政權方面的領導人。

選舉方法

一個是行政首腦直接由選民選舉、直接對選民負責。

一個是行政首腦由議會選舉、對議會負責。

分權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概念背景

現代憲政民主制度的漸進發展過程,首先是英國議會經過幾百年的鬥爭,從大權獨攬的專制君主手中一步步奪取了立法權和行政權,女王作為國家元首的職能逐漸虛化。女王只能根據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法令,一一加以批准和確認;她只能任命在大選中獲得多數地位的政黨領袖為首相,並由其組閣。掌握政府行政權的內閣不必對女王負責,卻要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多數票通過了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辭職。比君主專制進步得多,但與典型的三權分立還有一段距離。在這種類型(或曰英、德型)的國家裡,立法權與行政權並沒有充分地分離開來。

與此反差甚大的是,由選民直選產生的國家行政首腦(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而不必對議會負責。在這種類型(或曰美、法、俄型)的國家裡,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別由選民直接授權行使,各自直接對選民負責,分權與制衡就比較充分。

從人類社會憲政民主發展進程上我們可以說,國家行政首腦直接對選民負責的政體,比直接對議會負責、間接對選民負責的政體更為成熟,更為科學,更值得借鑑。

概念舉例

經過劇變之後的前蘇聯東歐25個國家中,有阿塞拜塞、喬治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亞美尼亞、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波蘭、俄羅斯、克羅地亞、立陶宛、羅馬尼亞、摩爾多瓦、斯洛維尼亞和烏克蘭等國選擇了直選總統的模式;採用議會選舉總統的國家只有愛沙尼亞、捷克、拉脫維亞、南斯拉夫(塞蒙)、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等國;另一個是馬其頓,總統由選民直選,但沒有行政權力。

潛在危險

國家行政首腦由議會選舉,對議會負責,從國家權力結構的穩定性、防範失衡的角度來看,有兩個潛在危險:

一、議會集立法權與行政控制權於一身,可能導致議會專權;

二、一旦某一個大黨控制了議會的絕對多數,控制了國家立法權,毫無疑問同時又控制了行政首腦及其掌握的國家行政權,那么,這個大黨就可能一手遮天,“挾議會以令諸侯”。國家政治權力失去制衡與監督的危險性,是世人有目共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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