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特徵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訴訟方式
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1)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法律地位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類似。第三人在訴訟中有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的權利和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抗訴等權利。但是因第三人有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與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們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獨立但卻不相同,類似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幾乎和原告相同;而類似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訴訟被告不得反訴及不能在行政訴訟期間向原告和證人自行蒐集證據的限制,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也可能有這樣的限制。在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與被告相同,在享有相應訴訟權利的同時也要受相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