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定
國外對比
世界各國和地區,特別是行政程式法較為完善、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均己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行政程式違法的法律責任機制,這些法律責任機制的建立對有效追究程式違法行為,避免行政程式違法行為的發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鑑國外的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機制。國外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機制的設立,表現出極大的靈活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1.法律後果的多樣性;2.區分不同程式承擔不同法律後果。
國內對比
我國對行政程式違法的認定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不僅至今還沒有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典,而且也缺少許多專門的行政程式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幾部法律對行政程式作出了專門的規定。而對行政調查程式、行政契約程式、行政公開程式、行政強制措施程式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樣就使得我國程式法的內容非常少,相應地也就缺乏認定行政程式違法的依據,使追究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更加困難。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行政執法與行政程式課題組所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式法(試擬稿)》對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規定。關於無效和撤銷,我國現行法律一直沒有明確的區分,試擬稿對二者的條件和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的區分,這無疑是一大飛躍。
理論與實踐
在對理論的完善方面,筆者對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進行了研究,還對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提出了完善建議。
1、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行政程式法律義務所應當依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組成:(1)行政程式違法行為是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2)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承擔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無須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3)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主體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4)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法定性,即法律責任的產生,基於法律對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
2、在我國已有的無效、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職責、賠償這幾種責任形式之外,還可考慮確定補正、轉換等責任形式。實踐方面:其一,在對國內國外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都做出分析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對我國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的構想。結合我國行政程式違法法律責任追究的現狀,筆者以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以完善:(1)在確定法律責任時應考慮對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因素、相對人信賴保護因素、公共利益因素等;(2)應當借鑑國外的法律規定,確立多樣的行政程式違法責任形式;(3)區分不同的程式,確定不同的法律後果。其二,為適應 WTO 規則要求,防止行政權力的不規則運行所造成的不公正和混亂局面,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有必要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從制度上預防和減少程式違法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