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合法預期保護之研究

陳海萍編著的《行政相對人合法預期保護之研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為視角》選取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作為研究視角,通過該視角,來探討合法預期對控制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規範性檔案裁量權的制度能量有多大,以及自身將如何受到法律保護。 在研究路徑上,《行政相對人合法預期保護之研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為視角》首先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導出這么一個問題,即現有法律制度無法能夠有效地控制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裁量權。 最後,在結合我國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實踐的要求下,筆者通過詳盡解剖各個實踐案例,提出在行政機關進行變更之時就應介入的以制約行政裁量權的程式控制機制,目的在於實現合法預期的事前保護。

內容介紹

在我國當前轉型時期,上位法律規範的變更或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致使行政規範性檔案有時常發生變更的必要。而一旦發生變更,如何面對未變更之前公民對舊有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採取的行動,同時,若行政規範性檔案隨意被變更,則極易造成公民因信賴先前行政規定而有所作為但卻遭致無法預見損害的不利結果。我國多年來的法律制度建設正急切地需要學者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
此問題的現實性(或實質)在於,一方面,根據情勢需要,行政機關要有效率地落實變更後的政策,以達成變更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法律又須顧及由此面臨潛在威脅的相對人的合法預期之保護。那么,行政機關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合法地進行變更以達到完成公益的需要;在何種情況下相對人的合法預期應受到何種保護,這兩個同質不同面的問題在我國當代轉型時期表現得尤其突出。從哲學層面而言,這實質上體現了改革發展之路上如何協調穩定與發展的關係問題;而在法學層面上,則體現了如何尋求適用合法預期保護原則與容忍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之間一個大致公平的權衡問題。
就一般意義而言,在行政法學上,保護相對人合法預期的問題,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探討:一是何謂合法預期;二是預期的正當性基礎,即預期的合法性問題,這實際上是第一個問題的延伸,目的是解決怎樣的預期才是值得保護的;三是合法的預期能在法律上獲得怎樣的保護。陳海萍編著的《行政相對人合法預期保護之研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為視角》選取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作為研究視角,通過該視角,來探討合法預期對控制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規範性檔案裁量權的制度能量有多大,以及自身將如何受到法律保護。
在研究路徑上,《行政相對人合法預期保護之研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變更為視角》首先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導出這么一個問題,即現有法律制度無法能夠有效地控制行政機關變更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裁量權。接下來,本書第一章首先在公法視野內對預期的法律性質和特徵提出自己的看法,從中剖析出預期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利害關係。為了完成行政法學上合法預期這一術語的型塑,筆者採用了比較方法予以說明。一是選取了兩大法系的代表——德國法和英國法,對其相關概念、制度和技術作一歷史性溯源,為我國大陸借鑑他國經驗作鋪墊。二是圍繞合法預期來源於私法的觀點,筆者對私法上的信賴和預期與行政法學上所探討的信賴和預期進行比較,以此明確行政法學上的合法預期具有獨特的含義,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合法預期是指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法律活動的信任而產生的可取得未來可得利益的一種具備值得法律保護資格的期望。
在承認上述一般意義的內容適合所有行政行為變更的前提下,第二章提出了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情景下預期的合法性問題。首先從否定性角度出發,針對合法預期自身的兩大要素,即行政規範性檔案品質和相對人自身品質,來闡釋不值得保護的預期之場景,並借鑑他國經驗提出了判斷預期合法性的綜合性要件。
第三章圍繞合法預期受到怎樣的程式保護和合法預期具有何種程式約束能力而展開。在從程式和實體兩個方面歸納了對因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而引發預期的程式保護情景後,筆者重點分析了給予程式保護的四個考量因素,並提出了各因素在權衡中的各自分量,這種規範化的考量標準可以為指導我國行政實務提供理論參考。最後,在結合我國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實踐的要求下,筆者通過詳盡解剖各個實踐案例,提出在行政機關進行變更之時就應介入的以制約行政裁量權的程式控制機制,目的在於實現合法預期的事前保護。
第四章和第五章的主旨是論證合法預期的實體保護,構建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的實體制約機制。該部分圍繞行政自治過程中合法預期保護原則與行政機關固有的自由變更原則間的張力來展開論證。
其中第四章在完成了程式保護與實體保護互補關聯的論證後,提出了合法預期在實體保護情景中應作為制約行政變更裁量權的實質考量因素,以及其所產生的規範效應,同時筆者仍然圍繞合法預期自身的兩大要素,即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權力結果和相對人的實體要求,創造性地提出了應把合法預期予以置重考慮的幾個實質方面,完成了為何蘊涵在相對人利益中的合法預期值得保護的重要性命題的論證。隨後,根據行政規範性檔案變更裁量可以區分為決定裁量和選擇裁量的共識,首先闡釋了合法預期對決定裁量的制約表現。
第五章,在行政變更選擇裁量階段的分析上,筆者通過延伸合法預期自身的兩大要素,即行政法律秩序的存在基礎和相對人實現要件的主觀努力,對合法預期表現樣態進行了類型化研究,旨在為合法預期的實體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即完整實體保護條款、過渡條款和損害補償條款)提供理論支撐。最後,依據全書的理論構架,結合山西煤礦整合事件,嘗試把上述理論套用於實踐,以獲得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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