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一)、權力關係與非權力關係。所謂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憑藉權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動;所謂非權力關係,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使用非權力手段而實施行政活動。在德日等國,又把權力關係分為一般權力關係和特別權力關係。
(二)、對內行政法律關係和對外行政法律關係。這是根據行政權力的作用範圍不同而劃分的。
(三)、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一般來講,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實體法律關係和行政程式法律關係的綜合體。
(四)、原生行政法律關係與派生行政法律關係。派生行政法律關係一般來講就是指行政複議關係與行政訴訟關係。
(五)、單一行政法律關係和多重行政法律關係。
多重行政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多重、內容多重、主體與內容的多重交叉。在此舉一案例:公民甲(侵害人)實施了毆打公民乙(被侵害人)的治安違法行為,公民乙請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對公民甲做出治安行政處罰,由此就形成了主體與內容交叉複合的行政法律關係。其中,主體一方為公安機關,主體另一方是侵害人甲賀被侵害人乙(主體多重)。公安機關同時行成的法律關係有兩種,一是與公民甲形成的處罰與被處罰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與公民乙形成的保護與被保護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