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與罪犯矯治社會化研究

隨著課題研究的深入,筆者對於行刑社會化的提法產生了不同的看法。 為此,筆者認為,行刑社會化,應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行刑的法定化,即只有擁有行刑權的法定部門才能行使行刑權。 所以在本研究課題成型時,將行刑社會化的應有之義表述為“行刑與罪犯矯治社會化”。

內容介紹

行刑社會化是我國監獄行刑科學化、法制化、社會化的“三化”之一,它的提出促進了我國行刑工作的發展、文明和進步,其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為了對這一問題深入研究,筆者在做了大量調查研究之後,以“行刑社會化研究”為題,於2005年申報了河南省軟科學普通科技攻關項目,並得以立項。隨著課題研究的深入,筆者對於行刑社會化的提法產生了不同的看法。就行刑社會化的本質意義而言,是要動用社會資源共同融入罪犯的矯治之中,體現的不僅是文明、進步和科學,更重要的是人文精神的體現,是社會公眾對於罪犯的關注和尊重。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而言,行刑即刑罰執行,它是以國家法律的制定為前提的刑事執行活動。對於行刑的主體,不僅有嚴格的要求,而且在程式上必須有法律的認可或授權。也就是說,未經法律認可或授權,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團體、政黨行使行刑權都是非法的。因此,從字面意義上看,行刑社會化,試圖使行刑權具有社會性,即社會公眾或社會相關團體或部門,擁有這一權力。這顯然是既不切實際,更不適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為此,筆者認為,行刑社會化,應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行刑的法定化,即只有擁有行刑權的法定部門才能行使行刑權。亦即只有監獄、看守所等刑罰執行機關才能對罪犯執行刑罰;二是罪犯矯治的社會化。也就是說,在行刑過程中,為了塑造罪犯健全的現代人格,為了提高罪犯的社會適應性,為了使罪犯回歸社會,對罪犯的矯治工作,提倡社會資源的廣泛參與性。所以在本研究課題成型時,將行刑社會化的應有之義表述為“行刑與罪犯矯治社會化”。
本書是河南省軟科學普通攻關項目,作者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從四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分析,分別是導論、獄內摸式論、獄外模式論和改革與價值論,對行刑社會化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概括,具有較強理論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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