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關係簡介
血緣關係是中國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據, 比較中國古今的血緣行政立法,現行法在消除血緣行政特權方面巨大的進步,但是在血緣任職迴避、血緣受賄立法等方面,應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3頁)人類歷史上,比較重要的血緣關係有:家庭關係、家族關係、宗族關係、氏族關係、種族關係。在不同的歷史時代和不同的社會制度下,血緣關係的親密程度和作用是不相同的。
在原始社會中,血緣關係是社會的基本關係,是社會組織的基礎,對社會生產及人們的生活起著決定性作用。近現代以來,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血緣關係的地位和作用有下降趨勢,不斷讓位於地緣關係和業緣關係。由於傳統和文化的差異,血緣關係在不同國家的地位、作用也不一致。在中國,傳統上一向重視血緣關係,中國的血緣關係主要是家庭,在社會上仍然發揮著重要功能。在我國廣大農村,家族、宗族關係仍十分濃厚。
歷史變遷
血緣關係與選官制度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的一個重大特色是孝悌為官。一個人對血緣親屬尊老愛幼,堪為楷模者,可以被選為官員。漢宣帝時“其令郡國舉孝弟有行義聞於鄉里者各一人。”“唐以孝著,為郎中令。”官員不舉孝是重罪,被選舉者不就職也是重罪。“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西漢舉孝廉約32000人,東漢約42000人。[4]孝悌為官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
父祖為官,子孫亦可為官。行政官員血緣親屬有任職特權,在任官員的子孫依據血緣關係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試擔任行政職務的權利。唐代規定,皇親國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孫,可以憑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資格,五品可蔭孫,三品以上可蔭及曾孫,李德裕與父祖三代蔭敘為官即是證明。
血緣關係與行政處罰有直接關係。有些行政處罰因血緣而起,有些因血緣而輕重,有些因血緣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與父祖名同字或諧音,則應辭職;如果老親有疾病在身,又無人照顧,也必須辭職;在為父或母守喪期間也不能任公職。“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在父母喪,生子及娶妻;兄弟別籍異財,冒哀求仕;免居所官。”“諸廟享,知有緦麻以上喪,遣充執事者,笞五十;陪從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論。”官員不得隨意役使部屬,如果與部屬有親屬關係,則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報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人不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皆勿論。”唐律按血緣構建了戶賦制度,一個直系血緣近親群體為一戶,家長是責任人,承擔交徵稅役的責任,“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女戶,又減三等。”
根據血緣選官、任官和行政處罰是中國古代自然經濟時代的產物,現行行政法徹底拋棄了這一封建特權立法,是中華法治文明的重大進步。但是,現實中許多人沒有認識到法律的這種時代精神,“裙帶”意識嚴重,是人事領域腐敗的重要根源。
血緣關係與行政任職迴避
血緣任職迴避是中國古代行政立法的重要內容。明洪武元年規定:在兩京,其父兄伯叔擔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擔任監察之官;內外主管衙門及所屬衙門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關係者,要迴避;迴避的原則是依官階以低就貴,清代把任職迴避的範圍擴大到了祖孫關係、姐妹關係和姻親關係,“京師中央各部、院尚書、侍郎以下,至翻譯滿語文的筆貼式以上,有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之關係者,不得同時在同一衙署供職,令官階低者迴避。乾隆五十八年規定,母親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親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門內為上下隸屬之職。”如有捏稱宗族姻親,擇缺美惡者革職(私罪)。該上司自認姻族扶同捏報者,亦革職(私罪)。在外失於詳查之出結官,降一級調用,在京查之出結官,降一級留用(俱公罪)。凡假借迴避,有意擇缺者,均照此例議處。中國還未制定系統的任職迴避行政立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及人事部出台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家族企業
家族式企業:血緣關係對法治的替代
作為企業的一種原初形態,家族式企業很早以來就已存在。關於這一點,可以說中外概莫能外。對家族式企業的否定,即以股份制企業為代表的所謂現代企業制度,只是在西歐工業革命伊始才出現的。事實上,根據諾思的研究,現代企業組織的出現與工業革命的發生幾乎是同一個事件。諾思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出現(或制度創新)是工業革命發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近現代經濟發展的發動機。人均收入的持續增長,源於經濟活動中的高效率組織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持續提升和勞動者協調行動產生的合力作用。作為自然人的單個勞動者,其與大自然抗爭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在工業革命之前的自給自足小農經濟中,產出的增長十分緩慢。正是由於有了企業這一種組織形態,通過協調所產生的勞動者合力,以及企業組織協調催生的分工帶來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人均收入持續增長才成為可能,經濟快速和持續的發展才變成現實。
經濟活動的高效率既然來自由組織協調帶來的合力作用,這就要求以企業這一組織形式為代表的經濟組織在指導經濟活動中以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成本完成協調。根據科斯的理論,如果企業以行政指令替代市場交易,則可完成以節省交易成本為目標的第一次協調成本的節約,或者按張五常進一步的詮釋,當企業以要素市場長期契約替代產品市場的短期契約時,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可以大為節省,這就是新制度經濟學對企業概念的定義。然而,在企業內部,行政指令仍會帶來管理中的協調成本,如果企業內部的協調不能避免事後的機會主義行為,或者說不能消減企業人員之間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行政指令也難以得到實施。 這就要求企業內部人員之間在相互承諾上具有實施上的動態一致性。哈特教授指出,契約總是不完全的,在契約之外總有自由選擇的空間,而企業內部人員在這種自由空間中總可以選擇利己不利企業的行為,在損害企業總體利益的情況下增進自身的福利。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企業主管人員甚至難以辨別這種損害企業總體利益的行為到底由誰負責。於是,一種表面上呈現文化性特徵的潛規則就出現了,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這種道德風險加以約束。博弈論中有一個著名的結果,即無限次重複博弈可以帶來合作均衡,或者反過來說,即使是重複性博弈,只要是有限次的,其均衡總是不合作的。可以想像,當物理學家告訴我們宇宙的壽命都是有限的情況下,何來無限次博弈呢!只有一種可能,如果我們讓人相信人死後還有上天堂和下地獄之分,人死後還有不死的靈魂永存,那么,無限次博弈就會在世俗社會中展開,這或許就是有神論宗教的經濟功用或起源之原因呢!當然,世俗人可能不在乎物理學家們提出的有限時空宇宙論,他們潛移默化地相信宇宙是有無限壽命的。這樣,當他們將財富帶來的效用在其自身子孫萬代中進行分配或者說個人的效用函式中含有其子孫後代的福利變數時,也可以帶來無限次重複博弈的合作均衡,但這種可能一般要以財產權的界定和遺傳為條件,或許這也是現代產權制度產生的由來。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比起上述由潛規則和產權界定造就的合作效應來說,更加有力的促使合作行為的力量可能在於現實中經濟主體之間的“強制性”合作機制。一種選擇就是將企業內部的重要人員限制在大家都有更多的共同利益基礎上,或者說各個企業重要人員之間在效用函式上具有“共同迭加”性——這就是家族式企業產生的原因。在家族式企業內,主管人員及高層經理們相互之間存在由血緣關係決定的“親合性”。你的之中有我的,我中也有你。因此,博弈不再是“零和”的,而是一種“正和”博弈。給定這種機制,企業人員為企業做出貢獻,也自然增加了自身的福利。反之,損害企業總體利益的行為實際上也是損害自己的福利,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道德風險”。同時,弟兄姐妹之間是長相往的,死後還有共同的後代之間的長期博弈,當他們把這種博弈視為無限次重複博弈時,合作均衡就出現了。因此,家族式企業的出現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其本質在於通過血緣上的親合性和長期關係的維繫將博弈變成無限次可重複的,從而獲得企業經濟活動所需要的合作均衡。? 但是,家族式企業在完成了經濟組織協調成本的第二次節約之後,又面臨著另一個問題,即規模不經濟的局限,這是家族式企業的不足。隨著科技的發展,機器生產代替了體力勞動,而大機器生產所呈現出的大規模經濟引出了規模經濟潛在收益。一種誘致性制度創新要求企業在規模上需要擴張,但家族人員的有限性制約了這種擴張的可能性。若要獲得規模經濟效益,就要求企業在其主管人員構成上超越家族範圍,於是吸納家族外精英才俊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那么,如何才能既能吸納家族外人才加盟企業將企業做大,又能有效地防範由於非血緣性帶來的潛在非合作均衡和道德風險行為呢!由有神論宗教形成的潛規則所帶來的“誠信”對此有一定作用,但在大機器生產所要求的協調高度精確性看來,由這種單純潛規則所能達成的合作是十分有限的。
在西方,這種潛在的巨大規模經濟利益誘致了近現代工業革命。根據諾思,工業革命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僅僅是一場以技術革命為主的純技術創新浪潮,而是在本質上是一場以產權制度創新(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創新)為基礎的法治社會的建立。隨著一個箇舊君主集權國家被平民所開展的革命戰爭所摧毀,新的君主立憲制度的確立,法的力量開始取代借神權君臨天下的君主集權。法治的經濟後果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個人行為中的事後機會主義和約束道德風險,於是在此基礎上以商業契約而不是血緣關係聯繫起來的個人合力形成了現代企業制度,以股份制企業為代表的真正的現代企業隨之出現,高效率的經濟組織將擁有企業家才能的個人和團體集合起來,並通過法律的承諾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弱了事後機會主義的動機,使企業內部的協調在最低的協調成本上運行起來。 以憲法為基準的社會商業行為規範為商業誠信的形成提供了條件,而這種商業誠信是非血緣關係所維繫的現代大規模經濟組織得以存在的必要條件。哈佛經濟學家福山在其名著《信任:社會經濟繁榮的基礎》中指出,正是由於這種誠信的確立,才使得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現代非家族式企業可以形成和發展,而按照諾思的說法,建立在這種現代企業制度上的經濟最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導演了近現代經濟發展的奇蹟。
然而,法治社會並未在東方得以創立和快速的發展。特別是在儒家文化所主宰的東亞經濟文化圈內,過於現實化的人生哲學(據說漢人是世界上惟一沒有有神論宗教傳統的人種)和從未有過的財產權界定製度缺失,導致人的行為短視、機會主義行為盛行,缺乏原則過於靈活的行事方式在依靠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社會環境中永遠也不能催生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於是,恰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在東亞儒家文化圈內盛行的家族式企業即使在現代社會中也主宰了這一塊經濟實體的企業組織結構。在沒有法治所能對事後機會主義行為的遏制和對道德風險的約束情況下,通過血緣親合性完成對法律的替代可能是建立企業組織的惟一選擇。因此,當我們在加入WTO和參與全球化的情況下,如果要增強我們企業的競爭力量,就需要通過增大企業規模來加強企業的規模經濟性,但這種努力從長遠來看只有在完成了整個社會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之後才有可能。於是,我們自然有如下的僅憑直觀是難以獲得的推論:中國乃至東亞儒家文化圈中的企業組織形式只有在完成了整個社會向法治化方向的轉變之後,才可能完成其自身從原始的不具規模經濟的家族式中小企業向大規模現代企業制度的轉變。同時,這種轉變不僅可以帶來規模經濟的收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完成企業內部管理從原始的家族式管理向現代科學管理的轉變而大大提升整個經濟的運行效率,從而誘導出我們所期望的經濟與社會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婚姻
歷史
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末期改為禁止同宗結婚。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游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娶外甥女張氏為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侄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或近親性交。
法律規定
中國《婚姻法》規定,三代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國計算親等的辦法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一輩為一代,如與父母為兩代,與孫子女為三代;計算旁系血親時,依據相互間的同源關係確定,如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中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 要計算兩人的的親等關係,要先找出雙方的同源直系血親,再就雙方與這一血親的代數取大舍小。例如,計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間的代分,首先找出雙方的同源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從己身上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從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也為三代。兩邊均在三代以內,則斷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根據這個規則,你們的親等這樣計算:
你爺爺和他外公的父母是第一代。
你爺爺和他外公為第二代。
你父親和他母親是第三代。
你和她是第四代。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你的爺爺-爸爸——你。你們之間是三代的直系血親了。你的爺爺和他的外公是親兄弟,他的外公就是你的旁系血親,到你這代也是三代,也就是你和他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法律上,是不能結婚的。
之所以血親禁止結婚是從遺傳學考慮的,近親生育的後代特別容易得遺傳病或是基因變異病,很難治癒。而且下一代還容易遺傳給下下一代。
親等計算
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教會法親等計算法
根據中世紀歐洲教會法(Canonlaw),血親計算如下:
1.直系血親計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算法相同
2.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