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家族

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的社會組織是“血緣家族”。馬克思曾經指出:“血緣家族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在這種社會組織里,婚姻是按照班輩來劃分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子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

概述

這種家族形式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而所有的兄弟姊妹,包括從兄弟姊妹之間都可以互為夫妻。一個血緣家族就是一個公社、一個集團。在集團內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人們集體生產,共同消費。在那時,沒有人剝削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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