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祝天強律師認為,光頭男子的暴力行為,是為了破壞公車的正常運營秩序,並實現中途下車的目的,其行為已經涉嫌尋恤滋事罪。根據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同時,光頭男子對女司機毆打、謾罵的行為,經醫學鑑定如果造成女司機輕傷的,那么,光頭男子的行為同時也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不過,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被害人的傷勢情況可能比較複雜,隨著各種醫學檢查的展開,傷勢情況會逐步明朗。
法律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該光頭主觀方面具有對公車女司機實施傷害行為的故意,客觀方面也對公車女司機實施身體傷害行為,而且其傷害行為已造成了公車女司機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
根據最高院、最高檢等六部委頒發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於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