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管理

融資管理是指企業向企業外部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從企業內部籌措和集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財務管理活動。

主要內容

(一)明確具體的財務目標

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企業在具體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確定具體的財務目標,這樣才能對有效實施財務的融資管理職能具有直接指導作用。這一具體的財務目標會受到企業當期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稅收環境和金融環境的影響,在確定目標時一定要充分考慮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項財務關係,以保證在協調有效的基礎上實現這一目標。

(二)科學預測企業的資金需求量

企業的財務部門必須根據企業具體的經營方針、發展階段和投資規模,運用科學合理的預測方法,正確地測定企業在某一時期的資金需要量。資金不足或資金籌集過量都不利於企業的正常發展。

在企業進行資金預測過程中,必須掌握正確的預測數據,採用正確的預測方法,如果發生預測錯誤,可能會直接使企業財務管理失控,進而導致企業經營和投資的失敗。

(三)選擇合理的融資渠道和方式

融資渠道是指企業取得資金的來源;融資方式是企業取得資金的具體形式。在實務中,同一渠道的資金可以採用不同的方式取得,而同一融資方式又可以適用於不同的融資渠道,二者結合可以產生多種可供選擇的融資組合。因此,有必要對二者的特點加以分析研究,以確定合理的融資組合。

(四)確保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簡單地講,資金結構就是指企業負債資金和權益資金的比例關係,有時也被稱為資本結構。由於不同的融資方式會帶來不同的資金成本,並且對應不同的財務風險,因此,企業在將不同的融資渠道和方式進行組合時,必須充分考慮企業實際的經營和市場競爭力,適度負債,追求最佳的資本結構。

重點

資金是企業集團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企業集團融資比單體企業的融資決策更加複雜。從企業集團整體來看,其融資管理的重點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處理好集團整體與集團成員企業資本結構之間的關係。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項資本運用(包括各種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的運用)之間的構成關係。良好的資本結構能夠為企業的融資提供導向,並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與融資風險,也是企業順利發展的基礎。

現代企業集團主要以資本為聯結紐帶,集團成員企業的資本結構與集團整體資本結構相互關聯,互為影響,資本結構的影響因素較單體企業更為複雜,槓桿作用也更為明顯。一方面,集團母公司可以利用資本的槓桿作用實現以少量自有權益對更多的資本形成控制,現代企業股權的日益分散性也為槓桿作用的實現提供了良好條件。所以,企業集團整體的綜合負債率可能大大高於單體企業。另一方面,這種槓桿作用使得在集團金字塔形的組織結構中,處於塔尖的母公司的收益率比處於塔底的子公司的收益率有更大的彈性,即一旦子公司的收益率有所變動,就會在母公司層面產生若干倍的放大效應,這些都是考慮集團資本結構時必須注意的。

第二,融資許可權集中化管理。融資許可權集中化是指大額融資的決策權集中在公司總部。融資許可權集中有利於降低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可以增加籌集資金的額度,拓展融資渠道;從集團內部來看,融資許可權集中有利於實現集團融資的規模化效應,降低融資成本,同時,融資許可權集中也便於集團預算的編制和考核。

需要注意的是,融資許可權的集中化並不等於融資的集中化,更不等於所有資金的融通都要通過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來進行。在進行權益融資時,基於集團整體利益的考慮,可以將母公司或者某一子公司包裝上市;在進行債務融資時,某一個具體籌資項目可以由獨立的子公司來進行,從而鎖定該項融資的財務風險,母公司只需以在該子公司中擁有的股權投資為限承擔損失。這也是企業集團分散財務風險的重要形式,並反映出集團戰略制定上的靈活性。

第三,融資方式的選擇與集團模式的改造相結合。企業集團的融資目的常常是既為投資又為改制。例如,分公司的分拆上市,一方面獲得了大量資金,另一方面轉化為了公司從而改變了與核心企業的關係;而子公司的上市往往使企業集團在獲得大量資金的同時仍能保持對其資本的控制。又如,在企業集團的半緊密層或鬆散層需要籌集資金的時候,核心層會藉機增大持股比例,改變集團的組織結構狀況。例如,深圳的賽格集團積極嘗試直接籌資方式,進入資本市場,推進企業上市。1996年7月,將集團下屬業績良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8家子公司股權合併重組為公眾上市公司——賽格股份有限公司,先後上市發行8000萬股B股和2500萬股A股,籌集資金3.5億元人民幣。1997年,又成功地重組了賽格中康股份有限公司,於6月份上市發行1.5億股A股,籌集資金8億元人民幣。

第四,充分發揮企業集團融資的各種優勢。相比較而言,企業集團的融資方式和渠道更加豐富,不僅集團可以作為融資主體進行融資,成員企業也可以作為主體進行融資。企業集團在融資時應該充分利用這些優勢,並可採用以下形式:集團財務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集團成員企業以應收應付款項進行的內部融資,集團成員企業相互抵押或擔保、相互租賃以及利用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債務轉移,甚至由母公司在不改變控股地位的情況下出讓子公司的部分股權融通資金。

原則

1.公開性原則

為了避免在金融市場上出現投機和欺騙行為,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求所有上市證券的發行企業(公司)公開其有關發行的全部事實真象。當企業發行證券時,必須公布發行企業的發行章程和發行說明書,實行企業財務公開,由證券投資者在了解企業的有關情況後,根據發行企業的信譽及盈利能力等情況後,在均等的機會下作最恰當的抉擇。當證券上市時,必須連續公布上市企業(公司)的財務及經營狀況,定期向公眾公布上市公司的財務及經營報告,各種財務會計報告,以便投資者獲得充分、準確的信息,進行合理的投資。

2.公正性原則

所謂公正性原則,就是在直接融資中,公正地對待市場中每一位參與者,以保證在公正的條件下,促進證券的發行和上市交易有序的發展。公正性原則要求:一是公正地審批申請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基本前提是嚴格地按照規定的有關股票上市交易的條件進行審批。只要符合條件,就應批准同意該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如果條件不符合,則不準該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即使已批准上市的亦應暫停直至撤銷該股票的上市。二是公正地審批申請經營股票譚券業務的證券商和其他金融機構。其基本前提也是嚴格按有關條件和規定進行審批。在公正的條件下,產生合格的可以信賴的經營股票、證券業務的證券商和其他金融機構。三是公正地反映股票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證券上市公司必須客觀地、真實地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虛假、欺詐等致使投資者誤導誤信的行為;證券信息諮詢部門必須向投資者提供真實有價值的信息和進行買賣諮詢技術指導。四是公正地辦理委託股票買賣交易業務。股票市場的證券商或經紀人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接受和辦理投資者的委託買賣業務,即嚴格按委託者的委託條款、規定順序和程式辦理,不能有任何的欺騙和違約行為,以保障股票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公平性原則

所謂公平性原則,就是指在金融市場上,投資者在相同的條件和平等的機會中進行各種證券買賣,並充分享有交易中各種權利和義務,防止背信、操縱行為和“內幕人士”證券活動。公正性原則要求:一是證券行市變動,純系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及投資者以可靠的資料,對證券買賣作出合理的反映,而不受人為操縱的影響,以防止非法投機活動。二是證券交易量主投薴者根據其資金實力決定,防止大額證券持有者聯合組成集團,大批買進賣出,進行壟竺和操縱市場。三是限制“內幕人士”證券活動,對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行政負責人及其能得到公司內幕訊息的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等從事本公司證券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

以上各條原則,主要是從直接融資角度,對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維護證券交易順利進行甲闡述的一些基本原則,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具體的原則如合法性原則、證券自願認購、自主買賣原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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