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有關財政經濟規範性檔案;擬定融安縣審計政策和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按規定依法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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