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招標投標市場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縣境內列入地方交通建設規劃的等三級以下公路、水運等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均應按本實施細則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三條 凡具有與交通建設各專業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過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資信登記的企業及經營性單位,均可參加投標。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招標人(即業主)是依照本細則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力量和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五)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招標人不具備第八條所述條件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從事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經過省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資信登記。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細則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依照規模的大小,在招標之前應向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項目報建和招標申請手續,並得到批准。
第十二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交通建設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檔案已經審批;
(二)已正式列入國家或地方交通建設計畫,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
(四)有能夠滿足招標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實行監理招標的交通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一般應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並已具備上述第十四條所列各項條件。
第十四條 實行設備、材料採購招標的項目,應具備第十二條(一)、(二)項所列條件,並且設備材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技術要求已經明確。
第十五條 實行勘察、設計招標的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之前應獲得有關部門立項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招標由招標人主持,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招標申請,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條件進行審核;
(二)編制招標檔案,並報相應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其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五)對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六)組織投標人勘察項目現場,召開標前會,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
(七)接受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送達的投標檔案;
(八)組織編制標底;
(九)組建評標組織機構,制定評標細則;
(十)開標、評標,提出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項目承包契約,將契約文本報相應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報經招標檔案批准單位同意後,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變更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包括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郵編等)。
第二十一條 標底分為招標人標底或複合標底,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招標人的標底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1、以批准概算的相應部分作為標底;
2、招標人組織專業人員或委託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專業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依據相關專業定額和常規施工方法編制的標底;
3、以投標價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第三章 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交通建設項目招標時,對投標申請人實行資格預審。招標人必須對投標申請人承擔該項目的能力進行審查,做出評估。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方可取得投標資格。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時,被邀投標人必須按資格預審表格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二)公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邀請書);
(三)發售資格預審檔案;
(四)投標申請人編寫並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五)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對資格預審申請書進行評審;
(六)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
(七)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第二十四條 投標申請人必須按規定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擔保銀行證明、帳號等;
(二)投標申請人的資質等級證書、資信登記證明;
(三)投標申請人的固定資產、各類人員的專業技術構成,特別是擬承擔本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試驗、機械設備的配備情況;
(四)投標申請人的經營管理、任務分布與近五年完成任務的情況,同類項目工作業績,近幾年財務平衡表,社會信譽;
(五)投標申請人正在承擔的任務,目前承擔新項目的實際能力;
(六)如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聯合體各成員應報送以上(一)至(五)項所有內容,並提交聯合體協定及聯合體主辦人授權證書,以一個投標申請人的身份參與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七)如有分包計畫,應提交分包人的資質證明、資信登記、人員和設備資料。
第二十五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符合性檢查;
(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
(三)資格評分;
(四)澄清與核實。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符合性檢查的投標申請人進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對通過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的投標申請人進行評分,按照資格總分由高到低排列順序,每個標段推薦4—8家單位作為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公路水運專業隊伍。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並通過資格預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八條 資格預審合格並接到投標邀請的投標人,應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即標前會),並察看現場。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重新招標。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拒收。
第三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時,應同時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數額或比例,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採用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銀行開具的有效投標保函或交納保證金。投標擔保數額,交付方式及清退辦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項目的實際情況,需要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內容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分包工作量不允許超過30%,不允許二次分包。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三十三條 發出招標檔案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由招標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大小和招標內容確定,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人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同時邀請招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公證機關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並宣讀每個投標人的名稱、報價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作書面記錄,以供評標時參考,同時上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投標檔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三)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個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五)投標人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六)投標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評標組織機構由評標工作組、評標專家組(評標委員會)、評標監督人員組成。
第三十八條 評標工作組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主要承擔評標基礎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評標細則;
(二)對投標檔案進行符合性審查;
(三)整理開標記錄,進行算術性覆核修正,計算評標價;
(四)技術方案完整性審查;
(五)必要的單價分析(如不平衡報價);
(六)必要的澄清(投標檔案中的不明確的內容、與招標檔案的偏差);
(七)提交上述六項的報告交評標專家組。
第三十九條 評標專家組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人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第四十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專家組完成,其主要職責:
(一)閱讀招標檔案;
(二)審查評標細則,根據招標檔案確定有效標的範圍和成本價;
(三)複查符合性審查結果的準確性;
(四)校驗算術性修正結果和評標價;
(五)審查確定的標底(確認招標人在開標前編制的標底或計算複合標底),計算各標段投標人標價得分;
(六)對投標檔案的技術進行詳細評審,計算各標段投標人的技術得分;
(七)必要的澄清;
(八)對各標段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分;
(九)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監督人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對評標工作進行監督,保證評標工作公平、公正進行。其主要職責:
(一)監督標底的編制及保密工作;
(二)監督評標過程是否保密進行,有無泄露評標情況;
(三)監督評標工作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四)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的行為,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應是通過符合性審查、商務及技術評審,報價合理、技術先進、方案可行、重信譽、守契約、能確保工期和質量的投標人。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專家組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 出現下列特殊情況,報請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可採取如下措施:?
(一)如所有投標檔案均未通過符合性審查或投標缺乏競爭性,可重新招標;
(二)如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均高於招標檔案規定的標底上限,招標人可以宣布此次招標無效;並在慎重審查招標檔案、修改標底的基礎上,重新組織招標;
(三)如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均低於招標檔案規定的標底下限,且無技術保證措施時,招標人可重新招標。
第四十六條 定標後七日內,由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契約副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標檔案內容以外的條件未滿足為理由,拒絕簽訂契約。
第四十八條 簽訂契約時,中標人應向招標人交納項目契約總價5%—10%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五十條 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由其負責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違反本細則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一)招標人故意隱瞞工程真實情況,或招標人擅自改變已核准的招標檔案內容,使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與投標人串通勾結,排擠競爭對手進行不公平競爭的;
(四)接受投標人行賄或索賄的;
(五)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
(七)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
(八)在評標機構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所有投標被評標機構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由於招標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向各投標人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禁止進入交通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市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中標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交通建設市場1年至3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機構成員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第五十五條 評標機構組成人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機構組成人員的資格,禁止進入交通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庫,不得再參加交通建設任何投標項目的評標,建議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細則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
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2年至5年內參加交通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職許可權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