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商品交易
相對於現實生活中看的見,摸得著的商品,虛擬商品包括在虛擬的電腦空間內所有可以交換的物品,包括虛擬貨幣、虛擬裝備、虛擬不動產和其虛擬物品。這些商品,實質上都是電腦存儲介質上的0和1的符號。但這些符號在特定情況下,已經有了不菲的價值。網路遊戲中的一個虛擬裝備,在現實中可能有人以高達萬元的價格購買,一些網際網路運營公司發行的虛擬貨幣,也可以用一定比例兌換成人民幣。
基本信息
國家正在逐步加強對虛擬商品交易的監管;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教育部、財政部、監察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新聞出版總署、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共青團中央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咖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內容包括:嚴格限制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以及單個網路遊戲消費者的購買額;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於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於購買自身提供的網路遊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其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嚴禁倒賣虛擬貨幣。
該規定只涉及了虛擬貨幣的交易,沒有涉及其他虛擬物品,比如虛擬商品交易的主力軍:虛擬裝備和遊戲帳號的交易。目前也沒有專門針對虛擬商品交易的法律條文。
2008年10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這意味著國內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明確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固定為20%。
該批覆也沒有涉及其他類的虛擬商品交易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