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權

處方權是指具有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處方藥即非OTC藥,常見的處方藥包括麻醉藥,精神類藥,心血管類藥。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辦法》規定,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師在非執業地點不具有處方權。

基本內容

處方權是指具有開具處方藥品的權力。處方藥即非OTC藥,常見的處方藥包括麻醉藥,精神類藥,心血管類藥。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處方藥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辦法》規定,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師在非執業地點不具有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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