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富民事件

虎門富民事件

事情的真相:1.富民不是收經營戶的錢,是收原來經營戶或投資者的錢,以前的經營戶幾乎都上了岸做了房東,還在經營的原始經營戶不到2%,現在這樣的人我們稱他們為叫《包租公》。2.富民每月收起每間鋪的房租幾千元不等,被中間的所謂的包租公家價搞到六七萬一間,最高峰最好的檔口要12萬一個月。3.之前1年的時間富民一直要求原鋪租給經營戶減租,效果不大,沒人聽。4.後來金融風暴來時富民自己有減租八折給原租戶,想做帶頭作用,在叫原鋪租減租給現經營戶,富民一個月才收幾千元房租,就算打五折也沒多大用

簡介

2008年12月18日,這是一個具有諷刺性的日子。當全國人民滿懷信心滿懷豪情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年,當胡總書記高度評價改革開放30年的偉大曆程和輝煌成就時,一群屬於最先享受到改革開放成果的虎門人,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集體到鎮政府進行上訪。

歷史

改革開放初期,一些虎門人從工廠出來,加入擺攤洪流。1981年虎門成立的“工商業個體勞動者管理委員會”(簡稱“個管委”),剛成立的“個管委”還是個很窮的單位,只能靠借貸和自籌資金,臨街依巷辦起簡單的地攤排檔市場,市場將原先雜亂的地攤集中起來統一管理。 1986年,“個管委”在太沙路建了一個有300多個攤位的“大市場”,就是現在的老富民市場。

1992年10月5日,“個管委”註冊成立虎門富民服務公司,並借貸集資7000多萬元,購買土地9988平方米,興建富民商業大廈(富民時裝城)。由於資金不足,除了一部分由當時虎門鎮地方財政撥款外,主要資金由當時的老富民人以每戶3萬元的方式集資。建成後,虎門富民服務公司把富民時裝城的鋪位以抽籤的形式分配到老富民人手裡。當時商場的使用權歸集資興建的老富民人,由虎門富民服務公司管理。富民時裝城成立初期。富民時裝城內每天人擠到走不動路,都是來自全國各地的批發商。富民商場的繁榮帶動了附近的商業圈發展,而服裝也逐漸成為虎門的支柱產業,2006年,虎門鎮綜合實力位居全國千強鎮之首。富民商場成為無數品牌服裝廠的孵化器,企業家的搖籃,也成為虎門的重要經濟支柱。

富民時裝城的興旺帶動了商鋪的租金的飆升,最初的老富民人也逐漸退休了,有的把商鋪給了自己的孩子經營,有的以“前店後廠”的方式來經營,有的是把商鋪對外出租。當初集資興建商場的老富民人,很多就是靠著這個鋪位的使用權收益而過上小康的日子。

從過去15年的發展中,這個當初由鎮政府“個管委”註冊成立虎門富民服務公司,已經從虎門政府為管理市場而設定的一個職能部門逐漸轉變成一個按照國家的有關轉換經營機制的企業。虎門富民服務公司向每個商戶收取每個月幾百元到幾千元的管理費用以維持自身運作。可是,這些老富民人一直以為自己擁有所有權的集資興建的富民商場,也在這種企業化的轉換過程中同時被悄悄地轉變了。1995年,虎門富民服務公司召集所有的老富民人簽訂新的租賃契約,在此次的新契約中,當初每個鋪位3萬元的“集資資金”改換成“租賃押金”。由於虎門富民服務公司在運作中也一直認可老富民人對商鋪的使用處置權,因此大家也沒有過多計較這些法律字眼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事件情況

2008年,遭遇了全球金融危機,鋪位的租金也一減再減,位置好的鋪位當初一個月六七萬元的租金已經回落到三四萬元的水平,位置稍差的鋪位很多已經空置。在這個艱難的時刻,2008年12月18日,虎門富民服務公司對一千多戶當初集資興建商場的老富民人宣布,改變過去五年續簽一次契約的規定,一次性簽訂35年的租賃契約(新契約需要在鋪主交錢之後才可以看條款),並且必須一次性繳納未來20年的租金(根據每個商鋪租金的不同,繳納金額從幾十萬元到200多萬元不等),截至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逾期不繳納現金就當作是放棄商鋪的使用權,在契約期滿將推向市場經營。

負責人宣稱,採取這一做法是由於有大財團想收購富民商場,為了維護現有商戶的使用權,所以一次性簽訂35年的契約,以保護老富民人的利益。對這一決策,老富民人多次到鎮政府進行上訪,得到的回覆與虎門富民服務公司的解釋相一致,而為何要立即繳納20年租金,卻一直得到不合理的解釋和回復。

由於鎮政府一直沒有妥善處理這個問題,2008年12月25日,所有老富民人在兩名律師的陪同下,向東莞市政府遞交了請願信,強烈反對富民服務公司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的無理請求。當天亦同時傳出了需要交了錢才可看到的新契約,新契約從原來的三頁變成了六頁,其中大部分條款都是傾向於富民服務公司的,遂被成為虎門100年之後的“新不平等條約”。2008年12月26日,富民服務公司通知鋪主,26號前交那20年租金的可按9折優惠,當晚東莞市商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富民辦公室設點辦公,辦理租金貸款業務一直到當晚12點,但是還是沒有多少鋪主去交錢。

雖然該事件的訊息一直被封殺,但是近千名的老富民人團結一致,為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展開了一場持久的維權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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