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規範蘿崗糯米糍生產經營秩序,保證蘿崗糯米糍的品質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78號令)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蘿崗糯米糍”,是指產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符合《地理標誌產品蘿崗糯米糍(荔枝)》(DB44/ T1058—2012)要求的蘿崗糯米糍。
第三條 【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範圍】蘿崗糯米糍的保護範圍為《關於批准對永安金線蓮、丹江口鱤魚、台山鰻魚、蘿崗糯米糍、崇陽酒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2011年第175號)》批准的範圍,即廣州市蘿崗區蘿崗街道辦事處、永和街道辦事處、東區街道辦事處、聯和街道辦事處、九龍鎮等5個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對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的監督管理、產品保護以及專用標誌使用的申請受理和審核批准工作。
第五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主體】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生產者可申請使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六條 【各街鎮職責】各街鎮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蘿崗糯米糍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廣大種植戶的積極性。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七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廣州市蘿崗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協調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與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召開保護管理工作會議,制定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對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技術要求、產品標準、產品質量、標誌標籤、包裝等進行管理;
(四)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對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使用進行管理;
(五)依法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保護,依法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查處;負責督促蘿崗糯米糍產品生產者對產品質量進行把關和檢驗工作,對包裝、標識、標誌等進行監督;
(六)制定實施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監督主體及職責】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蘿崗糯米糍管理工作的實際,依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蘿崗糯米糍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蘿崗糯米糍種植環境、技術工藝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對生產中的蘿崗糯米糍的安全監測工作;負責對蘿崗糯米糍較大規模種植戶的身份名稱、種植面積、種植數量和年產量等信息進行登記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蘿崗糯米糍的市場經營行為;依法對假冒偽劣蘿崗糯米糍等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公安部門負責預防、打擊蘿崗糯米糍生產和交易過程中涉及相關場所、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協同區工商等部門開展打擊侵犯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區有關部門移送或者民眾舉報的相關線索及案情,要依法開展預防和打擊工作;
(五)財政部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三章 專用標誌和證書的管理
第九條 【專用標誌的組成】專用標誌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所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及規定的內容組成。
第十條 【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必須依本規定規定向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按批准的使用範圍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以“蘿崗糯米糍”名稱進行生產和銷售,不得使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十一條 【專用標誌的申請程式】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在向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一)。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定程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使用者的權利】持有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證書者,有權在其生產銷售的蘿崗糯米糍產品的標籤、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十三條 【專用標誌的管理方式】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
獲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須在每年2月份將生產經營及專用標誌使用數量計畫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者應該建立標誌管理台帳,台帳需記明領用數量及相關產品流向,並附具相關銷售發票、購買人記錄等資料,在每年12月份提交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 【產品種植生產的要求】蘿崗糯米糍生產環境符合無公害要求,按照規定標準種植、生產,並建立種植、生產台賬。生產台賬應記載下列內容:荔枝種的來源、規格、種植數量和日期、病蟲防治方法、生產數量和日期及銷售對象。禁止偽造生產台賬。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生產經營企業收購蘿崗糯米糍,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標準的場地、檢驗人員和管理制度,驗明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相關憑證,並建立相應的收購和生產銷售台賬。銷售台賬記載下列內容:每批收購蘿崗糯米糍的來源、數量、規格、銷售去向等。禁止偽造銷售台賬。
經營者經銷蘿崗糯米糍,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註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銷售出口的規定】用於出口的蘿崗糯米糍,其種植、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的要求。
第十七條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的規定】經銷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的單位應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儲藏條件。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標誌的責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定程式報國家質檢總局註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
(二)2年內未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
第十九條 【使用專用標誌的禁止條款】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不得使用與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標識。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的規定】獲準使用蘿崗糯米糍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生產者及蘿崗糯米糍的銷售者必須接受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單位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管理者的法律責任】從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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