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西縣公安局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

部門職能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必須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察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和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內設機構

政治處:主要負責全局的隊伍建設、人事信息檔案管理、教育訓練、宣傳以及黨團婦等工作。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管理;負責財務裝備、科技管理、警務保障、後勤服務等工作。

督辦室:負責督導落實局黨委研究的大事大項;協調縣委辦、政府辦、人大、政協和市公安局督辦的事項;督促局黨委交付基層單位辦理的案件;及時向局黨委反饋基層工作落實情況;督促局長簽批給分管領導的各項工作;對局長、政委臨時交辦的事項進行督辦。

調研室:負責調研、檔案起草、信息、綜合等工作。

指揮中心:主要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受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

警務督察隊: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法制科:負責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戶政科:負責戶政管理;負責指揮派出所基層基礎建設。

控申科:負責接待民眾通過來信來訪提出的控告和申訴工作;對民眾控告、申訴的信訪事項負責向相關部門、警種交辦、轉辦; 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各部門、各警種的信訪工作。

網路安全監察隊:負責指導並實施轄區內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組織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管理公安信息網路有關技術建設工作;負責查處各類網路違法案件。

國內安全保衛隊: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治安大隊:負責治安管理;負責車站、碼頭、市場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和主要部位的治安秩序管理;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依法對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

經偵大隊:負責掌握經濟犯罪的特點、規律,研究打防對策;負責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經濟保衛隊:負責指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較大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和防範工作;負責列管的地方省市直管單位和企業的安全保衛和防範工作;負責列管內部單位內保組織、經警隊伍的管理和建設工作。

治安聯防辦公室:負責指導派出所開展治安防範工作。

刑警大隊 :主要負責刑事偵查工作。

巡警大隊:負責接處警、巡邏、防暴、反恐、處理各類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及各種大型安全保衛等各項工作。

交警大隊:主要負責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公路治安巡邏和秩序管理;機動車安全檢查,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工作;並與 市政、交通和安全措施規劃工作。

涉稅案件偵察隊:負責偵辦涉稅案件及《刑法》規定的76種案件。

技術大隊:負責現場堪查、技術檢驗鑑定等工作。

禁毒大隊 :負責禁毒等工作。

經濟執法大隊:負責協助菸草、衛生、電業、文化等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開發區執勤室:負責維護開發區治安秩序。

客運公安值勤室:負責協助客運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維護客運站點治安秩序。

市場治安民警隊:負責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保全服務公司:負責為企業、社區培訓保全員,負責對特定的單位、企事業、居民區看護,負責為金融單位押鈔、守庫工作。

泥河派出所:負責維護泥河水庫治安秩序。

蘭西縣看守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行政拘留所:拘留所本著罰教並舉、寬嚴結合、規範有序的原則,從保障在拘人員權益、創建最佳收拘環境、營造人性化管理氛圍 出發,積極改革完善管理模式,提高教育轉化效果,著力打造“幫教共用、突出人權、科學文明、重塑自我”的人性化拘管新模式。

全縣城鄉共有19個派出所: 根據《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範》第二條規定,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二)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

(三)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

(四)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五)宣傳、發動、組織、指導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六)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 其他案件;

(七)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八)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

(九)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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