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

(三)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八)擬訂全區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規劃,指導全區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配套服務工作。 (九)擬訂全區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職責。
2、加強河道管理,積極開展河道保護、整治和建設等工作,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
3、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供水工程充分發揮效益,改善農民生活條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水利政策,擬訂全區水利工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編制全區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組織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有關水事糾紛。
(五)組織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區河道、渠道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區內灘涂地的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和灌區。
(六)組織實施全區人畜飲水、病區改水、鄉鎮供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小水電建設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區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依法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治理。
(八)擬訂全區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規劃,指導全區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配套服務工作。
(九)擬訂全區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承擔區防汛指揮部的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抗旱防汛工作,對全區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抗旱防汛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擬訂抗旱防汛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河道整治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河道、洪道建設項目的評價和初步審查,負責河道采砂管理,調解河道采砂糾紛,查處違規采砂行為,徵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十二)負責對本區水利工程規劃編制、修改、審批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建管體系的監督檢查。
(十三)監督指導全區水務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並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指導全區水務隊伍建設,編制全區水務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局系統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水務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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