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原區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區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服務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將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全區工業、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包括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工業行業技術規劃、技術法規、行業標準和產業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工業、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職責劃入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3.將區酒類商品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三)增加的職責
1.增加承擔本區信息產業行業管理、工業信息資源開發與信息技術利用的組織協調職責。
2.增加承擔鹽業行政和醫藥等物資儲備管理的職責。
3.增加本區公民出境就業管理、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報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
4.增加負責加快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職責。
5.增加藥品流通行業監管職責。
6.增加商務綜合執法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牛肉麵產業化發展的職責。
2.加強二手車市場管理的職責。
3.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體制改革和管理機制創新。
(二)組織實施城鄉工業布局調整、老工業區改造和產業升級,推動創意產業發展;負責制定工業聚集區和循環經濟產業園發展規劃,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履行手工業經營活動的管理職責。
(三)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解決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運行中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等有關工作;承擔鹽業行政和醫藥等物資儲備管理。
(四)指導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做好我區境內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省、市、區用於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管資金的使用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工業、商貿、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工業、商貿、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節能減排工作綜合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負責工業、信息產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負責指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加強對全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負責全區煤炭經營監管和煤炭市場整頓。
(七)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和全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和管理(除政務信息化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外),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和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
(八)組織協調和指導工業信息資源開發與信息技術利用;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工業信息技術標準;指導電子信息產業質量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加強對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發展。
(九)制定全區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的政策、措施,促進內外貿合一,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商品市場體系;負責推進我區商貿流通業結構調整,培育市場配置資源的運行機制,整頓規範市場秩序。
(十)負責按全區城市總體規劃做好商務領域經營網點設施規劃的制定、管理和落實工作;實施市場調控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提出市場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政策性行業的管理和政策性商品的組織供應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重要商品的市場調節和分級儲備工作。
(十一)統籌和培育城鄉市場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負責生活服務業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規範新興商貿服務業的發展。開拓、完善農村商品市場體系,切實為“三農”服務;負責做好加快現代物流業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商務信息網路工程,指導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行銷方式的建立和發展。
(十二)負責全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工作和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經營資格認定的初審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我區對外經貿談判;依法管理全區商品進出口貿易工作和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全區外商投資和貿易促進工作;貫徹實施《蘭州市企業投訴暫行辦法》、《蘭州市外商投資投訴處理辦法》,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商貿流通企業投訴處理工作。
(十三)實施商務領域“三綠工程”和“食品放心工程”,酒類商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商務行業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負責藥品流通行業監管工作,指導商務行業做好安全生產經營工作。
(十四)負責對成品油、汽車銷售、會展業、拍賣業、舊貨業、典當業、租賃業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新興行業和特種行業經營資格的初審、報批及監督管理;承擔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職責;承擔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主體的備案工作;加強商務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區畜禽定點屠宰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及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定額、工程造價和工程招投標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客貨運站場、鄉村道路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對公路水毀等自然災害阻斷交通的緊急搶修;參與以工代賑交通建設項目的審查實施及交通扶貧工作;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國防交通保障和民用運力動員。
(十六)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及交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七)負責全區工業、商務、交通、信息化和非公有制經濟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訓;做好全區工業、商貿、交通、信息產業人才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全區工程、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初審、報批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和聯繫行業協會的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